刑法虽然不是一个偏向于背诵的科目,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刑法就不需要进行任何背诵。今天,橙子哥就接着为大家分享【柏浪涛老师刑法必背知识点】。
上期内容直通车→柏浪涛老师刑法必背知识点!法考刑法背诵只需掌握这些就够了!

01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一)《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拓展:强制猥亵罪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需要加重处罚,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
(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四)《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五)《刑法》第257条:*力暴**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六)《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致人死亡。
拓展:*辱侮**罪、*谤诽**罪、遗弃罪中均没有规定"致人死亡"需要加重处罚,因此这几个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七)《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八)司法解释规定: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在主观要件上: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但是,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这种结果加重犯常考的有四个: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 法考题目不会这样考查大家
以下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C.虐待罪致人死亡
D.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 而是会这么考察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
C.……
D.……
大家都知道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但是本题当中却需要大家判断甲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这样就使得题目的难度有所提升,从而对考生作出区分,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拉开差距”。
那么问题来了,大家觉得A项的说法正确吗?评论区说出你的答案!

02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判断
01
介入因素不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是引发关系。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02
介入因素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之间是独立关系。
1、如果先前行为的作用大,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如果介入因素的作用大,那么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如果二者的作用都大,那么属于二因一果,先前行为和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03
介入因素的种类之阻断救助行为
01
前提条件
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
02
结论
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04
介入因素的种类之被害人特殊体质
01
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之间有无引发关系: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没有引发关系,则没有因果关系。
02
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至于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其是否具备主观要件。确定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不可混淆。
05
动物侵害问题
01
有主人的狗
1、主人唆使狗咬人。这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2、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3、主人没有管理过失,没有任何疏忽,由于不可抗力(例如发生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主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02
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
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无主人的野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防御型)紧急避险。
06
追小偷问题
01
追小偷的行为类型
1、追贼夺财行为
追小偷是为了夺回财物,这又分为两种情形∶
(1)正在追的途中,小偷自己摔死
正在追的行为本身合法,追小偷者无罪,不需要用正当防卫来论证无罪。
(2)追上夺回财物
这是正当防卫。
2、扭送行为
追小偷是为了扭送。这是合法行为,但条件是只能以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不能“徇私”(例如为了泄愤而故意伤害)等。
如果题中没有特别交代,追小偷的行为一般仅指扭送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
追小偷是为了故意伤害、*辱侮**等,或先是为了扭送,但追上、控制小偷后,又对小偷实施故意伤害、*辱侮**等,这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02
因果关系判断
1、小偷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死
(1)如果追小偷的行为属于追贼夺财行为、扭送行为等合法行为,则该类行为与小偷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
(2)如果追小偷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需要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进行判断,看介入因素(小偷摔倒)是否异常。
对此需要情景化判断,看追小偷行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如果追小偷的人拿着棍棒要殴打小偷,对小偷紧追不舍,小偷在逃跑时摔倒,那么就不异常,小偷的死亡结果与追小偷的人的追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追小偷的人在追小偷的过程中不慎摔死或被车撞死
结论:追小偷的人的死亡结果与小偷没有因果关系。
理由:小偷的逃跑行为没有给追小偷的人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不符合“因”的要求。在此前提下,便不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03
作为义务的判断
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跳河,有被淹死的危险,追小偷的人有无救助义务?
判断标准:要看追小偷的人的追赶行为对小偷是否制造了紧迫危险,小偷是不是被迫跳河。
如果是,追小偷的人则有救助义务。
如果不是(例如追小偷的人距离小偷还有较远距离,小偷此时跳河),便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小偷自己负责,追小偷的人没有救助义务。
注意:此时不需要考查追小偷的人的追赶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即使是合法行为,若对法益制造紧迫危险,也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E N D
橙子哥这里有柏浪涛老师的刑法思维导图和刑法笔记,可以帮助大家在二轮学习时背诵理解,有需要的可以找橙子哥要~



#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