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的暂估价和暂列金 (epc项目中暂估价怎么确定)

EPC项目,基本预备费如何使用?材料调差,人工费调整,能不能计入基本预备费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基本预备费并不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中所规定的一种价格内容。44号文中使用的概念是暂列金额(列入其他项目费)。暂列金与基本预备费没有什么差异,所以我们可以直接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的规定分析,该《规范》2.0.19条规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项目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内增加的工程费用,一般自然灾害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以及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波动等因素变化而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显然暂列金是用于应对市场价格波动而设立的,而市场价格波动本身又包括多种情况,即人、材、机的价格波动。另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13.8条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条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及其的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因此,即便是工程总承包这样一个固定总价的发承包方式也并不排斥人工费的调整。人工费一旦调整后,应当由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5.2.2-6条的规定,暂列金在工程总承包中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列计。所以工程总承包中的暂列金额在计算方法方面依然是按照投资管控的模式计算。计算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暂列金额的方法是一样的,也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暂列金额是从投资管控视角单列的一笔款项,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提供的暂列金额如果不足,发包人应当自己补足。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暂列金额在支付了各项费用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然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基本预备费与暂列金额在内涵上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