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无坑法律去年发布过一篇文章——
《做担保,可不是只是签个字那么简单》。
文章里面介绍了担保的注意事项。
其中就包括以人担保债务,即保证担保。
今天再聊一下保证担保的事。

保证担保分为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意味着 不能直接找保证人 清偿债务,只能先找债务人。
债务人实在榨不出钱的时候,才能找保证人。
而连带保证就不一样了。
连带保证意味着:
既可以找债务人清偿债务;
也可以找保证人清偿债务;
更可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一起清偿债务。

对债权人来说,想都不用想, 必须选择连带保证!!!

然而,事实证明很多人并不明白其中奥秘,尤其是《民法典》实施以后。
因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律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而《民法典》实施以前规则是相反的。)
对债权人来说,一般保证不是个好东西好选择。
可能逼迫债权人要耗费双倍甚至多倍的成本追索债务。
所以,下面这些花里胡哨的错误示范,在签合同的时候就一定要避开了。
错误示范1

“本人以人格担保XX按时归还借款,担保人YY”
人格担保?
请不要张口就来,这算保证担保吗?
作为债权人,要*制抵**这种表述。
很容易制造争议。
虽然很大概率仍会被认定为有效的保证担保,但真的很费口舌。
关键是,如果在2021年1月1日后签署的上述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担保。
那就……继续费口舌、费时间、费金钱。
无坑君检索案例发现,竟然还有以“*党**性”担保的……
“我敬你是个*党**员!”

错误示范2

“XX还不上钱了,由担保人YY归还”“XX到期还不上钱了,由担保人YY归还”
前者是典型的一般保证,甚至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也是一般保证。
后者表述有点不一样。
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以后作出的也是一般保证,但要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为连带保证担保处理。
这里补充说一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民法典》作为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法律,只能约束此后签署的担保。
此前已签署的担保即使在此后提起诉讼,仍按照此前的规则认定。
这就叫做“法不溯及既往”。

错误示范3

啥也没有,只有“担保人:YY”
简单粗暴。
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规则也很简单但不粗暴:
还是以《民法典》实施为界。
实施前签署的就是连带保证,实施后签署的就是一般保证。
对于“担保人:YY”这种写法确实很省事。
但现在不能这么写。
当然,正确的写法也很省事。
“连带担保人:YY”或者“连带保证人:YY”。
这样,多两个字,意思就完全改变了。

以上,看着简单,实际也简单。
作为债权人,要知道:
以人担保,记住“连带”二字。
最后,再强调一下,保证担保是有时间限制的。
超出时间没找担保人,担保人就脱保不用担责了。
这个时间叫做“保证期间”。
关于保证期间以及其他担保问题,可戳以下文章了解。
《做担保,可不是只是签个字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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