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宫颈癌手术后发生输尿管瘘属手术并发症,医方无须担责

一、患方诉称

2019年4月9日,原告郑某,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因宫颈癌行“腹腔镜下广泛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腹动脉旁骶骨、盆腔淋巴结清扫术+输尿管周围粘连松解术+盆腔粘连松解术”。

医疗纠纷:宫颈癌手术后发生输尿管瘘属手术并发症,医方无须担责

2019年4月14日可见阴道排液(排尿管瘘)。2019年4月25日,被告给原告行“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经腹左侧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左侧输尿管部分切除术+结肠、直肠修补术”。

二、患方观点

原告是治疗、切除肿瘤,但由于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做到医疗行为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医疗结果的回避义务,导致存在扩大手术范围,造成医疗性损害原告左侧输尿管受损部分切除,导致伤残等级为8级,且二次住院。

三、被告肿瘤医院辩称

原告因手术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输尿管瘘,与肿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肿瘤医院在每次手术过程中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一次住院共进行了两次手术,原告在知晓认可的前提下要求进行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确认。

2019年4月19日,肿瘤医院进行了出院前病情评估,向原告明确告知不能排除膀胱瘘的可能,但因原告及其家属的要求出院,因此向其告知出院后如存在上述症状应及时就诊,详见2019年4月19日出院前知情谈话。

综上,肿瘤医院在术前术后对原告告知充分,原告是在明确知晓病情及治疗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手术治疗,因此肿瘤医院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x作出的鉴定报告告知义务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肿瘤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本案经医学会作出鉴定书,我方的诊疗行为没有违法违规事实。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导致,与肿瘤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宫颈癌手术后发生输尿管瘘属手术并发症,医方无须担责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郑某评为八级伤残。

2、原告2019年10月14日,x医学会于2019年12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x医鉴【2019】77号),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3、x司法鉴定机构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医方(肿瘤医院)在为患者(郑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4月19日的手术告知说明不充分、4月25日手术风险预见和回避不够充分的医疗过错;

与患方目前后果(术后并发左侧输尿管阴道瘘行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及输尿管部分切除治疗后)存在间接的部分的因果关系,原因力考虑属轻微作用,过错参与度建议为1%-20%。

五、庭审意见

1、被告所提交的病例足以证实其对原告所施行的手术进行了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原告及家属的同意;x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关于对x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委托郑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异议书的答复意见》中认为被告4月19日手术告知说明不充分依据不足;

且其对医疗诊疗行为过错阐述笼统、不明确,鉴定人员到庭后认可输尿管损伤系案涉手术的并发症,对具体的医疗过错亦无法明确阐述;结合x医学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对x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2、综上,现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此次医疗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06,894.4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医疗纠纷:宫颈癌手术后发生输尿管瘘属手术并发症,医方无须担责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