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5日,刘某源因胸骨后、背部及左侧胸部剧烈绞痛疼痛3天,伴头晕眼花、面色发绀、冷汗淋漓、恶心,疼痛放射至肩背区疼痛等症状到x县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初步诊断为:1.心前区疼痛待查: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其他?;2.高血压病3级高危组;3.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期;4.矽肺。

随即x县人民医院将其收院进行治疗。至当天21时39分,刘某源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和问之不答,呈叹气样呼吸。经抢救,刘某源于当天22时18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患方观点】
现刘某源家属无法与被告就具体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特起诉来院。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共计576662.00元,被告按60%的责任比例承担即345997.20元。
【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1、本案死者刘某源于2021年12月15日因胸骨后、背部及左侧胸部疼痛三天到被告处诊治,患者入院后在2021年12月15日21时39分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的情况,被告及时对患者进行了规范的抢救治疗,后因患者自身疾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被告x县人民医院对刘某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2、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x县人民医院认为:1.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项目不恰当;2.被扶养人生活费中,刘某源的母亲杜某珍有相应的养老待遇,该部分应予以扣减,其儿子的部分在方式上略微不当,刘某的实际被抚养年限应不足5年,只有4年零8个月。
3.交通费原告方未举示票据,仅作了产生情况的粗略说明请法院酌情考虑;4.误工费中,作为死者的配偶主张适当的误工费于情理相符,但其他人一并主张被告认为不恰当。

【尸检结果】
2022年2月17日意见:刘某源的死亡原因符合升主动脉及腹主动脉夹层伴升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鉴定意见】
2022年10月27日意见:x县人民医院过错考虑为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
刘某源其自身疾病严重,预后差,是导致死亡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上述过错直接导致主动脉夹层的漏诊。由于漏诊,致使刘某源的主动脉夹层在入院后丧失了应有的即刻处理及相应的药物治疗和急诊外科治疗机会。
而且由于违反临床诊疗具体规定,盲目使用药物,阻碍了主动脉夹层破口机化及假腔血栓化的机体自我修复进程,使升主动脉夹层破裂发展到心包填塞由一种可能性变为必然。
【庭审意见】
原告损失554042.00元,本院结合x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按照责任划分,被告x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193914.70元(30%);但被告x县人民医院垫付了用于查明死亡原因的鉴定费18000.00元,该笔鉴定费结合双方事前约定,本院酌定原告方承担11700.00元,被告承担6300.00元;
被告x县人民医院还垫付了查明诊疗行为与刘某源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费8500.00元,该笔鉴定费结合采纳情况,酌定原告方和被告各承担4250.00元;以上费用进行冲抵后,被告x县人民医院还应当向原告给付177964.7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8250.00元,酌定原、被告各承担4125.00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177964.70元。
【案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