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核准注册了两个使用类别相同的商标,一个是“麗枫酒店”商标(2013年申请,申请号13628121),另一个是“麓枫酒店”商标(2016年申请,申请号16203871)。


丽枫公司2015年获得“麗枫酒店”商标使用权,并开设了麗枫酒店(郴州兴隆步行街店)。

郴州市北湖区麓枫酒店(工商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15年2月3日)经营方2016年获得“麓枫酒店”商标使用权。

2021年,丽枫公司向法院起诉:麓枫酒店所使用的标识与“麗枫酒店”商标近似,涉嫌商标侵权。

2023年法院判决:原麓枫酒店因侵犯商标权赔偿丽枫公司2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2万元。

“麓”与“麗”字形十分近似,“麗枫酒店”商标申请在前,“麓枫酒店”商标申请在后,核定使用同为43类,因此,“麓枫酒店”侵犯“麗枫酒店”商标权。事实上,麓枫酒店已于2021年3月25日被迫改名麓峰酒店,“麓枫酒店”商标于2021年5月1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设想一下,如果丽枫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丽枫酒店”而非“麗枫酒店”,则可能打败的是“雨枫酒店”,而非“麓枫酒店”,毕竟“丽”与“雨”字形十分近似。

小提示:
1、跟专利权一样,商标权也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在先申请的商标享有优先权;
2、对于文字商标,更应规避的是字形近似,而非读音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