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猥亵罪量刑重吗 (强奸罪与猥亵罪的刑法标准)

案例:

小王与小李一起在KTV唱歌,在唱歌期间,小王叫了一个小姐,小李没有叫,唱歌到深更半夜,小王与小李一起带着小姐出去开房,小王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双方热情似火后,小王去洗澡了,小姐在客厅,关着灯,小王出来后想再次与小姐发生关系,小姐说不可以,双方发生争执,在打斗过程中,小王只穿着一条短裤,小姐也是,灯是关着的,小王在打斗过程中,小姐说小王摸了她的胸部,但是灯是黑的,小姐说小王强奸了她,小王说没有,但小王*裤内**上有精液,小姐报警,小王被公安抓获,那小王到底够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与猥亵罪区别量刑标准,强奸罪与猥亵罪的刑法标准

首先,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行为性**,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行为性**。

其次,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女幼**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用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以及和*女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注意:本罪不论*女幼**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和*女幼**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注意,这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那过失发生的此种行为,不构成本罪。若是间接故意,那仍然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上是从轻考虑的。

强奸罪与猥亵罪区别量刑标准,强奸罪与猥亵罪的刑法标准

本案中,小王在打斗过程中小姐说小王摸了她胸部,小王说没有,可以看出,小王并没有强奸的直接故意,小姐说小王摸了她的胸部,此时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小姐,小王并没有实施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小姐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强行与小姐*交性**,迫使小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们知道,强奸罪是行为犯,有犯罪未遂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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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分为两类人:一、已满14周岁的妇女;二、不满14周岁的*女幼**。

对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采用插入说;对于未满14周岁的*女幼**采用接触说。

本案中,小姐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采用插入说,只有小王插入小姐的生殖器才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注意:小王的生殖器接触小姐的生殖器,未插入,只是接触,此时被定性为猥亵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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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未遂是指有预谋、有行动实施,由于客观因素,没有达到发生*行为性**的目的。如果自己主观上良心发现而中止的,是犯罪中止。

故,小王也不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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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幼**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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