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什么?——公章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公司证照的一部分,公司证照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各类公章(合同、财务、发票等专用章)。
一家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灵魂,它既是公司的财产,更加是公司开展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
那么问题来了,当公章“失控”,该如何应对呢?

笔者为大家出个思路,笔者以为若公章出去失控,应当机立断,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诉的特征与提起条件。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适格的原告都有谁?
1.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苏潮滨与龙岩市红邦水电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2444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冲突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对内管理公司运营、对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等行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
2.公司章证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证章保管者有权提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宋令珊、孙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7)皖01民终5878号】中,法院认为:
“公司印章属于公司所有,本案是因公司证照返还引起的纠纷,其实质是股东之间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控制和主张,与公司印章的所有权无关,而是公司内部基于印章交给谁保管引起的纠纷。
根据该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等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将财务章交由王晶晶保管,故王晶晶作为一审原告对此具有诉的利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又该如何证明被告适格?
笔者以为,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原告要证明被告适格,必须举证证明:
1.被告确实持有公章或公司其他证照;
2.被告不光持有,而且其持有系非法的持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张辉强、林丽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2018)最高法民申2591号】 中最高法认为:
“再审申请人现无证据证明张辉强事实上持有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张辉强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持有公司证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辉强持有且非法持有公司证照,故对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写在最后,因加盖公章的行为具有推定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使得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控制权”的特殊意义,也时常出现被管理者私扣,被他人盗用、伪造的情形。
当出现公章“失控”时,后果非常严重,应当机立断,立即提起诉讼返还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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