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告(第1号)根据案件查办和资金资产追缴情况,经研究,对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账外业务客户本金分类分批开展先行垫付工作。 继河南之后,7月11日,蚌埠银保监分局、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称,对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账外业务客户本金分类分批开展先行垫付工作。
》先行垫付的资金从哪里来
从河南的公告看,河南的四家村镇银行的资金,将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理组织实施垫付,储户接下来将通过登陆微信小程序“村行垫付”办理。 而隶属于安徽蚌埠市的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的垫付工作,将由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分行代理组织实施,相关的办理方式和垫付程序仍未披露,监管表示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既并未明确垫付的资金从什么地方来,需要等待下一步公告。

》P2P网贷平台能不能学习这种方式进行垫付
今年3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时表示,影子银行一度是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特别是在2016年的时候达到最高峰。总的来说,这些风险是完全可控的。未来将由高到低,逐步化解相关风险。比如P2P,高峰时期P2P每年累计交易规模达到2万亿、3万亿,现在还没有偿还的出借人的资金总额只有4900多亿,影子银行的风险大大降低和收缩。
据资管黑板报报道,早在2019年8月,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其官网发布“P2P网贷行业风险提示函”,内容提及了网贷的定义、平台的性质、出借人风险自担、出借人损失追偿、以及借款人须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等内容。
1、P2P出借人风险自担
出借人必须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自行判断风险,并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网络借贷平台自融及发布假标(出借人借款前需自行核实标的信息的真假)带来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无论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多么强大(如国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备刚性兑付功能,切不可以平台或股东背景等判断投资的安全性。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2、P2P出借人损失追偿
如出借人因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出借造成损失,出借人需区分该损失是因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造成还是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造成。如属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造成的损失(该类属于信贷风险)或其他与P2P相关方(含网络借贷平台、担保机构及助贷中介等)的经济纠纷,出借人可通过与借款人等相关方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无法解决,出借人自行承担损失。如属于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政府不承担出借人损失赔付责任。
3、借款人须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根据银监会〔2016〕1号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的存续不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债务不会因网贷平台停业、失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