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的罪量刑标准 (黑吃黑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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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身边真实案例,警惕触及法律红线。《聊“检”说法》今天关注: “黑吃黑”换来牢狱之灾,“卡”里的钱碰不得!

案情简介

近日,抚顺市矿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汤某某、龙某杰、龙某宝等七人合谋用自己身份办理银行卡,并用银行卡绑定云闪付和借贷宝等支付软件。待银行卡、密码、U盾、绑定的手机卡成套出售后,通过网络查看已经出售银行卡的流水,一旦有钱款进入卡内,则利用借贷宝将银行卡内钱款转出占为己有。

不法分子冒充辽宁某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利用网络,欺骗该公司出纳将公司账户中的人民币98万元转款至龙某宝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中。龙某杰登录借贷宝发现后,将其中5万元转出并与汤某某等七人分赃。

抚顺市矿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汤某某等七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汤某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3万元不等。

聊“检”说法丨“黑吃黑”换来牢狱之灾,“卡”里的钱碰不得!

(图自网络)

检察官提示

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银行卡的所有人对卡内的涉案财物不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利用自己名义上的卡主身份,通过挂失、补卡、取款、转账等一系列行为,将原属于他人钱款转为自己实际占有和控制,构成盗窃罪。

来源:抚顺市矿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