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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拿到驾照只有一步之遥
“交钱*过包**”这样的好事
你心动吗?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考场上演“*听窃**风云”
被告人邓某、赵某均系驾校教练。赵某负责在驾校微信群发布 “驾照考试科目四找我*过包**” 的消息,为邓某介绍有需要的学员。2022年12月,学员谢某通过中间人找到赵某,赵某收取谢某 7000元“*过包**费” 后,随即联系邓某,两人一番商量下,各从中获利1000元后,联系了专门搞理论考试作弊的吉某(已判决)。考试当天,邓某在其经营的某酒店房间内,与吉某派来的技术人员一起给谢某传授考试作弊设备操作方法并进行试用,随后学员谢某穿上藏有针孔摄像头的毛衣并戴上耳机进入衡阳县西渡镇驾考考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四考试,通过 针孔摄像头拍摄考题 ,再由场外技术人员通过 无线耳机 指导完成考试作答,最终在签名确认成绩时被查获。
另查明,2022年2月28日,邓某伙同吉某(已判决)在耒阳市某酒店房间内为学员龙某提供科目四考试作弊设备。后龙某在进场安检时被当场查获。
法院判决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赵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两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邓某2022年2月份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最终,被告人邓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作弊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驾考属于“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是一门正经的“国家考试”。
法官在此提醒, 驾照考试无“捷径”可走,切勿以身试法, 唯有学好技术才是根本和保障,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亦望各培训人员坚守法律立场、职业操守和规范,辅导方式千千万,违法乱纪不可犯!
来源: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