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约嫖后主动拒绝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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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说事】据《潇湘晨报》7月16日报道,大四学生翟某与一名从事性工作服务的女子约嫖,见面后因对方“照骗”,主动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但仍然被公安机关以嫖娼之名行政拘留五日。因为被拘留,学校对翟某作出延迟一年毕业的处罚决定。

翟某是一名大四毕业生,据其本人自述,2022年11月16日,他在网上认识一名王姓女子,加微信后得知她是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双方谈好价格为 400元,约定了交易地点,但见面之后翟某以没看上该女子为由,拒绝发生关系,还给了100元作为路费让其离开。

翟某本以为没有发生*行为性**,这件事也就过去了。没成想,约嫖的事最终还是东窗事发。2023年2月10日,该王姓女子因涉嫌卖淫被公安机关传唤,供述了曾与其发生*交性**易的涉嫌嫖娼人员多名,其中就包括翟某,且提供了与翟某开展*交性**易的微信聊天记录。随后,翟某收到了派出所通知,称他涉嫌嫖娼,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翟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嫖娼,向南召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召县政府认为,翟某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雄说法】没有发生性关系,到底构不构成嫖娼,对大学生翟某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符合规定?网友们对此看法不一,不少网友为翟某鸣冤叫屈,“不属于嫖娼!要发生过两性关系,有金钱交易。还要当场被抓!”“现在的法律看不懂。没有发生的事,都算是违法了。”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行为性**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本案中,翟某与王姓卖淫女已谈妥价格,并约好交易地点,尚未实施*行为性**,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翟某已经构成嫖娼,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大雄说理】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五日,因为被拘留,延迟一年毕业。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正是满腔热血准备踏入社会大展才智的时候,翟某却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令人惋惜的同时,也不免让人感叹,人生道路千万条,不能违法第一条,希望翟某今后能吃一堑长一智,懂得爱惜自己的羽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