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一些本让人敬仰的圈子中,因性侵、性骚扰的相关举报、回应等,不少名人卷了进去,弄得沸沸扬扬。而被举报的名人中,有人在辩解中表示要自首,有人自认邪恶并表示绝不再犯,有人否认得一干二净还声称要维护自身权益,有人干脆死不回应任你沸反盈天。

网络世界虽真假莫辨,但每个人都会有自由心证。当然,法律上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证据要求得很严格,老夫从检二十多年,见过形形色色的人群,但这次听到舆论漩涡中的一些辩解,不禁愤怒中还是很有感慨,顺手拎出几个小案例来打脸吧。

“摸一摸”很正常,很心安理得?
如某知名媒体人被举报性侵、性骚扰后,避重就轻,以“一夜情”解释“强奸”,对各种性骚扰仅承认自己摸过大腿,并认为圈中男女之间有一些搂搂抱抱的行为,特别是这种酒后很正常,“难免的”。

到底是“一夜情”还是“强奸”要看查实的证据情况,但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对数名女性指控的“一直摸我大腿,被制止之后继续摸”“直接扑了上来,亲吻,摸胸,摸*处私**,一个动作不落”等,轻描淡写、理直气壮的解释为“搂搂抱抱”很正常,就让人很震惊了,难道不知道她们反映属实的话,这种“摸一摸”就已经涉嫌犯罪?

手头正好有个案例:2016年12月29日清晨,深圳大鹏新区何女士正晨跑锻炼,小区保安陈某见附近无人,换上便服从后面追上何女士并突然摸胸,何女士惊叫摔倒后,陈某还强行摸胸后再逃离。事后通过监控录像,陈某很快被抓获,原来陈某之前还有强奸案底,被判过刑2016年7月才出狱,却淫性不改。

有句话说得好:如果你看见厨房里有一只蟑螂,那里面肯定不止一只!其实同样,如果一个人有性侵恶行,那这个人很可能就是个惯犯!
经深检君的小伙伴提起公诉,陈某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算时间的话,这一两天应该才出狱呢。
忘了再提醒一句,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有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噢。

猥亵一下叫“没有实质伤害”?
相比于强奸,国人对于性骚扰似乎看淡了很多,甚至评论中还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特别在职场之中,有人利用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等伸出“咸猪手”,让很多职场中人虽然愤怒却只得隐忍。

上述知名媒体人的一名前同事,作为举报人,就曾说“我们职业女性或多或少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而某道貌岸然的知名主持人,也被女实习生曝出“隔着衣服开始试图猥亵,丝毫不顾及我的推阻”,直到另一嘉宾进来她才得以脱身。事后编导课老师确认她“不曾受到实质性伤害后”,立刻和领导报告“小姑娘没事”。很快,在各方的规劝下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老夫再一次震惊了,被猥亵叫“没有实质性伤害”?你们理解的“实质性伤害”到底是啥?是真的不懂刑法么?

顺手翻出手头一案例:2017年12月10日,陈小姐所在的深圳某公司组织聚餐并饮酒,晚上陈小姐回到宿舍休息后,同事蒙某就扭开门锁,掀开被子把“咸猪手”伸了进去。虽然也是隔着衣服,但这也是猥亵啊。陈小姐挣脱后冲出宿舍喊人,公司经理等人进来将醉酒的蒙某抬了出去。

事后,深检君的小伙伴对蒙某依法提起了公诉,蒙某又是认错又是赔偿,考虑到同事关系等,陈小姐也签了一份谅解书,蒙某得以从轻处理,201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看吧,这就是好伸“咸猪手”的代价!何况那些既未道歉又未赔偿的“咸湿佬”?

“恋人”就是霸王硬上弓的理由?
“男女朋友”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实中也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此次“me too”运动蔓延网络,源头应该是由某知名而年轻的公益人士,被人公开举报性侵。对此,该公益人士回应承认二人“发生了关系”,并表示他与这女孩“曾是恋人”“至少在我看来,我们是‘恋人’”。

老夫想告诉他的是,强奸罪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六个字:违背妇女意志。就算是夫妻之间,有这种性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依然有判为强奸的先例,何况这种不负义务、概念模糊的“恋人”之间?更何况,这种“恋人关系”都被女方打脸了,“见过三次面,不存在恋爱关系”。

手头正好有一宗男女朋友之间的性侵案:2018年3月,陈某与阿蕙通过陌陌相识,很快确定为“男女朋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阿蕙发现陈某对其有所欺骗,于是提议分手,2018年5月12日,陈某跟阿蕙一起到了阿蕙的出租屋,请求阿蕙的谅解被拒绝后,陈某直接将阿蕙压倒在床上,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阿蕙给闺蜜发微信求救,闺蜜一边报警一边赶回来。后续的进展是,2018年5月26日,深检君的小伙伴已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对陈某批准逮捕。

总结一句话,管你是不是什么恋人,霸王硬上弓就是不行。
回到文章开头,老夫深深的觉得,这些女性能站出来,坦诚自己的遭遇,指控他人的性侵或性骚扰,都非常勇敢,相信在震慑这些“咸湿佬”的同时,肯定会有助于避免更多的人继续受害。老夫更想说的是:妹子,记住,你的身体你做主!不愿意就是不愿意,如果你遇到类似的遭遇,坚持选用法律*器武**吧,深检君办理的上述三个真实案件就是例证。你可以选择,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

来源:法律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