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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前提条件

要求防卫行为具备 客观违法性 。如果客观表现不构成犯罪,那也就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如甲抢劫乙,乙呵斥一句,就将甲吓瘫了,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起因条件

(一)不法性

1.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且必须针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不法侵害(故意或过失均可);

2.防卫主体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3.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不法侵害;对侵害国家、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同时侵害个人法益则可以正当防卫;

4.不法侵害行为只限于人的行为;狗咬你,你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是饲主故意放狗咬你,你杀了狗,就属于正当防卫。

5.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二者都不属于不法侵害;

6.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继续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7.对事前防卫、事前避险可以正当防卫。因为事前防卫和事前避险本身不是正当行为,属于不法行为;

8.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均可以正当防卫,原因同上;

9.对偶然防卫(避险),不一定能够正当防卫(避险)。

(二)客观性

1.正在产生的侵害(自己或他人)法益的客观事实;不考虑主观因素,侵害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均可。

[结论]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正当防卫,前提是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

[提示]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过失的、意外事件的不法侵害。如甲和乙野外打猎,乙耳朵视力都不太好,看见一头熊(其实是丙)开枪欲打,甲在后大声提醒,乙没听见,甲情急之下开枪打了乙的腿,乙开枪失准。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总结] 动物侵害问题:

①有主人的狗,主人故意唆使狗咬人。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②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③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④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侵害。 如甲开车不慎撞伤乙,欲逃逸,行人丙路见不平持刀逼迫甲救助乙,丙的行为就属于针对不作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三)现实性

必须客观存在。

1.假想防卫: 不构成正当防卫(成立假想防卫,必须假想的侵害法益行为也要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事前防卫: 如能确定主观故意,则定故意犯罪。

[案例] 结合考察‬假想防卫+故意犯罪的情形

①甲被乙追杀,逃到丙家中听到磨刀声便杀掉丙的儿子丁,因为此时即便是甲认为定要杀他,但丁并没有开始着手,甲的行为是事前防卫。

②若丁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飞刀绝技,将刀飞向房中的立柱,甲看见了偶然出现大惊,以为丁要杀他,随即拿刀杀了丁,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因为甲认为的危害行为已经正在进行。

③若甲把车停在路边,回来后发现车上的包不见了便问戊,戊说有个穿皮衣的男子偷走了并指明了逃逸方向,于是甲驾车搜索,看见己正在行走(穿的皮衣),甲恼怒之下驾车撞倒了己,事实上己并不是小偷。甲的行为是事后防卫+故意伤人。区别于下文的财产犯罪特例。

三、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紧迫,正在发生。

(一)开始时间

通常是着手时开始,个别情形时“直接面临”即可。

1.防卫装置: 不违法+不危害其他法益+未超限度=正当防卫

①装置手段要与不法的侵害具有相当性;

②不能侵害其他合法法益。如甲要杀乙,乙准备刀放置家中,因其针对不法侵害发挥作用,且不危害公共安全,具有适当性,可成立正当防卫。

2.防卫不适时:有‬ 故意→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故意,无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二)结束时间

1.通常标准: 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结束了。

[注意] 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表面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判断标准]

①判断时间:行为时,而非事后;

②判断角度:一般人的视角,以及一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2.例外情形:

①财产性违法犯罪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觉并被追捕,在其隐藏财物之前,追捕人仍然可以对不法侵害人使用强力夺回财物,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除外);若甲抢了乙的钱后逃走,乙追赶,财产侵犯还在继续,乙在追赶过程中把钱夺回来,是正当防卫。

②继续犯场合。

四、意思条件

(一)防卫意图

简单说就是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注意]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侵害意图和防卫意图可以并存,动机可非法和合法并存。

(二)防卫认识

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存在争议。

1.偶然防卫

(1)标准: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而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2)类型:

①故意的偶然防卫:甲欲杀乙,正要开枪,却被丙开枪打死。丙不知甲要杀乙,丙只有杀甲的故意。若丙当时不杀甲,甲就会杀死乙。

②过失的偶然防卫:甲欲杀乙,正要开枪,却被丙的枪打死。在距离甲10米处,丙(猎人)正在擦枪,不慎扣动扳机,打死了甲。丙不知道甲正悄悄杀人。事后查明,若丙当时不杀甲,甲就会杀死乙。

(3)区别

1.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2.防卫挑拨:属于故意犯罪。

[提示] 按照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的观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3.相互斗殴

(1)若轻伤以内,是被害人承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是违法行为,但重伤以上则成立犯罪。如二女为争一男约定打架决定男神归属,第三人看见两个人互殴来"阻止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力暴**、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 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均被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例外] 相互斗殴中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如甲乙互殴,乙中途停止求饶逃跑,甲继续侵害不依不饶,此时乙就可以正当防卫。

五、对象条件

(一)通常

1.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对共同实行行为、具有攻击性的帮助行为可以正当防卫,对幕后的教唆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正当防卫(因为教唆犯的危害不具有紧迫性)。

2.针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1)如甲邀请乙来家里看球赛,球赛结束。甲表示乙可以走了,乙却不离开,甲可以针对乙不作为的退出私人住宅进行正当防卫。

(2)当教唆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可以对教唆者进行正当防卫。甲教唆同伴乙打伤丙,乙将丙*倒打**在地后逃跑。此时教唆者甲具有对丙进行救助的作为义务,正好丁路过,看到甲对丙的伤情视而不见,丁逼着甲救助丙,丁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二)特殊

1.对第三人防卫

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进行的"防卫",致使第三人伤亡:①符合紧急避险,以紧急避险论,无罪;

②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如果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则成立假想防卫;如果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过失犯罪论,如果没有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

2.损害第三人的财产

情形1: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IPAD(价值较大)拿起反击甲,导致IPAD毁损。

[结论]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情形2:甲拿起丙的IPAD杆砸乙,乙用力抵挡,导致IPAD损毁。

[结论] 乙的行为不侵害法益。

(1)乙对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并没有对甲进行侵害或反击,无罪;

(2)乙对丙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要求紧急避险行为与给第三方的损害形成因果关系。丙的IPAD损毁归因于甲,由甲赔偿。

3.对第三人防卫与打击错误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捡砖头扔甲,击中了甲的同时也击中了丙,致其重伤。

[观点展示]

①周光权:乙对丙构成正当防卫,一个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性质。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行为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

②张明楷:乙对丙成立假想防卫,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③柏浪涛:只需要看乙对丙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然后认定即可。

六、限度条件

(一)判断标准

1.必要性

第一顺位: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但不要求别无他法或迫不得已;一根据侵害严重性、紧迫性判断,并结合行为时的情境和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提示] 看犯罪实行行为的法益侵犯程度性质,如我被绑架,绑匪睡着,我拿起砖头把绑匪拍成重伤,我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过当。

2.相当性

第二顺位:防卫行为必须限定在相当的范围里,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注意] 造成重大损害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轻伤及以下损害不属于。

(二)防卫过当

1.构成要件

客观须存在过当的结果+要求主观上至少是过失。如甲轻伤乙,乙用木棍反击竟致甲死亡。分析:

①主观过失→防卫过当;

②主观无过失→意外事件。

2.处罚

①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根据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来定罪;

②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②如果正当防卫产生了救助义务,不救助造成伤害的,行为整体评价为防卫过当。

[提示]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特殊正当防卫

(一)前提

1.*力暴**犯罪: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2.排除: 使用和平方式如投毒、麻醉方式实施,不属于特殊防卫。

(二)法条性质

1.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2.其他犯罪,只要满足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没有限度条件的要求,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算过当。但一般正当防卫中,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一定属于防卫过当。

3.必须是*力暴**方式的不法侵害,并直接或间接危及生命(不包括一般重伤)。

4.只要而且必须满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力暴**犯罪"的条件,都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同类解释规则)。

(三)具体情形

1.行凶: 指重伤害。缩小解释:不包括轻伤害也不要求使用凶器

2.杀人: 不包括非*力暴**手段,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

3.抢劫: 不包括非*力暴**手段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包括事后转化抢劫、抢劫枪支、*药弹**、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强奸: 不包括非*力暴**强奸,包括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5.绑架: 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