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至26日因子宫内膜癌在被告处住院1天。
2、于2022年2月6日至3月17日在被告处二次住院,经诊断为“子宫阴道瘘、子宫内
恶性肿瘤(腺癌II期)、高血压、宫颈炎性疾病(慢性)、轻度贫血”。行经子宫切除,支出医疗费3616.27元。

3、2022年4月25日至5月10日,原告第三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泌尿道感染、子宫内膜恶性肿瘤个人史、膀胱阴道瘘、慢性胃炎”,支出医疗费324.95元。
4、2022年7月17日至8月1日,原告第四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泌尿道感染、膀胱阴道瘘、肛门瘙痒(症)、鼻窦炎”,支出医疗费515.14元。
5、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原告第五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泌尿道感染、膀胱阴道瘘、肛门瘙痒(症)、功能性肠病、恶性肿瘤个人史”。
6、原告在w大学x医院于2022年11月2日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膀胱-阴道瘘修补术+经尿道输尿管支架植入术(双侧)。
7、2022年12月16日至23日,原告第六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泌尿道感染、膀胱阴道瘘、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子宫内膜恶性肿瘤个人史、肾功能不全”,期间支出住院医疗费384.75元、门诊医疗费279.23元。
8、2023年2月8日至2月16日,原告第七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
9、2023年3月18日至23日,原告第八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262.68元。10、2023年4月14日至20日,原告在x市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泌尿道感染、膀胱阴道瘘、子宫癌术后、高血脂症”,期间支出医疗费2549.09元。

【患方观点】
出院后先后多次在x市人民医院、w市x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及手术治疗,一直未愈,长期依靠纸尿裤,对生活及心理造成巨大伤害。现如今原告只能每天使用成人纸尿裤,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精细导致膀胱损伤,被告在医疗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造成的。
【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提交的部分赔偿项目应该按照统一的法律标准进行计算。
【鉴定意见】
x市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3月13日委托x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医疗事件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x市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意见】
1、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6000元,均未提交证据证实,鉴于原告多次住院治疗且到w、c市进行治疗的事实,本院酌定交通费为4000元、住宿费为4000元。
2、原告主张残疾器具费(成人纸尿裤)328500元(5元/个×6个/天×365天×30年)。本院酌定纸尿裤单价按照每片2元计算,使用年限应按照20年计算,故本院酌定该项金额计算为87600元(2元/个×6个/天×365天×20年)。
3、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于该医疗事故损害原告身体部位特殊,对原告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
4、原告主张后续医疗费60000元,因双方均同意在原告未治疗终结的情形下按照现有残疾等级处理赔偿事宜,故不再重复计算后续医疗费,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综上,加上双方均无异议的项目,原告的损失共计707745.68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判决,原告损失共计747745.68元,被告x市人民医院本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53542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