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4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村**,住深圳市罗湖区**栋**,深圳市盐田区**有限公司工作员工。因强奸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微信搜索功能结交被害人熊某某,双方保持微信联系。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余某某邀请被害人熊某某到其住处深圳市罗湖区**栋**做客,23时44分许,熊某某到达该住所。因为时间较晚,被告人余某某提出让被害人熊某某留宿其家中,称其会睡在隔壁房,让熊某某放心,并强行将熊某某从客厅抱到卧室的床上。被害人熊某某将卧室门反锁后,被告人余某某脱去自己的外衣,不停地敲门,找借口要求熊某某开门。当被害人熊某某将门打开时,被告人余某某将熊某某按倒在床上,强行脱去熊某某的上衣及内衣,强吻熊某某颈部、胸部,因熊某某反抗,余某某遂撕咬熊某某胸部,并用拳头殴打熊某某的肩部、手臂,用手掐熊某某的脖子。被告人余某某欲脱下被害人熊某某的裤子,强行与其发生*行为性**,因熊某某反抗激烈未能得逞。被害人熊某某伺机挣脱被告人余某某后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并于2020年4月22日日11时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20时许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伤情照片说明书,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监控录像截图,阴道镜检测报告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广正司鉴定所出具的伤情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视频、讯问视频,手机内容提取。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力暴**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检察官助理:蒋颖
2020年6月23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