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9年4月初朱某与周某约定,朱某出资人民币7.5万元入股周某妻子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18日,周某以公司名义收取朱某人民币7.5万元,并向朱某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朱某投资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7.5万元整。”同日,公司向朱某出具《股权证明》一份,该股权证明称“某公司总投资人民币75万元。经营日式酒吧,朱某投资7.5万元人民币。另有甲、乙、丙、丁四人占有九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人及朱某在股权证明上签字。2019年5月25日,朱某得到人民币1400元;同年6月20日,朱某再次分得人民币1500元;2019年6月22日,该公司经营场地因市政动迁,停水、停电、停止营业而关门。朱某遂向公司要求返还人民币7.5万元,结果是不了了之。朱某情急之下向法院起诉,该案件经过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章程及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是两个人,不包括朱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朱某成为公司的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成为股东,方式是股权转让、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股权赠与三种方式成为股东;二是公司增资扩股,朱某的行为属于增资的部分。然而在本案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由于增资扩股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履行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均没有履行,故朱某向公司投入的人民币7.5万元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故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投入公司的7.5万元的行为性质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向朱某融资即借款,朱某两次所得的“红利”可作为融资的回报。在朱某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她有权要求公司返回其投入的款项7.5万元。一审法院仅凭《股份证明》和朱某两次所得的所谓“红利”,即认定朱某的出资行为是投资入股且已成为公司股东,并适用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显属不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某人民币7.5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经验的不足,对投资款到底是借款(垫付款)还是股金定性不到位,导致本该拿回的钱白白落入他人之手,本文着重以自然人向公司投资为视角,从以下几方面剖析投资款的定性。
一、投资是什么
投资就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所得回报应该能补偿投资资金被占用的时间、预期的通货膨胀率、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等。投资的目的是保证投资回流,实现增值,以获取收益或社会效益。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定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
二、投资与借款的区别
1.借款最多只能在收回本金的同时获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而投资是按照投资对象的经营情况获得持续性的收益。
2.借款只需要有借条及支付凭证即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投资不仅需要支付凭证,还需要投资协议并办理相关工商手续。
3.借款不存在风险,除非借款人成了老赖确实没钱,但是最起码出借人还享有债权。但是投资如果投资对象失败,投资人不仅收不回任何资金,还可能因为作为投资人对外承担债务。
三、如何认定出的钱是投资款
1.意思表示形式
(1)书面合同或协议,可以是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股权性质的投资协议,需要明确写明转让方、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盈亏分担、费用负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手续办理等事项;
(2)公司内部资料
公司的内部资料主要有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当一个公司决定纳入新股东或公司股东决定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内部往往会先形成有效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同时还需要既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投资款的支付凭证
如果在没有投资双方当事人明确的书面文件约定的情况下,投资款的支付凭证就可能起到意料之外的作用,成为关键性证据,如“今收到投资人股权出资***元”则可以认定该笔投资为股权性质的投资;但是支付凭证在很多情况下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容易伪造,证明力不强。
2.股东资格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取得公司股份,并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人。根据我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3.对外公示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投资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记载有出资人的名字,则出资人支付的款项就是投资款,同时需要备案款项已实缴。
所以,当有人找到你投资时,不仅需要审查投资项目的盈利程度,同时要确保投资款确实用到了公司,自己也成为了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并办理相关登记,如果不方便登记的,可以选择隐名登记,切不可不好意思含含糊糊,最后有理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