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聚众淫乱罪 (自愿聚众淫乱是怎么定罪的)

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吴亦凡“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宣布择期宣判。

早在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了一审判决,对吴亦凡以“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而吴亦凡本人不服判决,申请上诉。

“强奸罪”作为自然犯应该是在社会中存在感比较高的罪名,大众对强奸罪也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这里小编叨叨想跟大家说说“聚众淫乱罪”。

那到底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具体又包括哪些表现形式呢?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聚众:三人及三人以上

2️⃣淫乱:包括*交性**以及其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组织、策划、指挥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达到三次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单纯的参与或次数未达三次的,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一条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公开或具有私密性的三人以上的“淫乱”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相关罪名

部分学者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只有公开进行淫乱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此罪,非公开进行的多人*行为性**并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哪怕行为人是在酒店房间或者家里等私密空间实施的三人以上的*行为性**,一经发现,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聚众淫乱”。

这不禁引发社会讨论和思考,司法机关的判罚是否侵害了公民的性自主权呢?性自主权又有何界定与限制呢?性自主权与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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