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加盟店与总店法律关系)

案例援引:(2021)沪73民终830号

案例秒读:

张三与A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协议》,约定张三支付A公司区域代理费650,000元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张三享有“春陽茶事”在上海市杨浦区的特许经营权及区域代理权。此后,张三租赁店铺,并开设“春陽茶事”饮品店,在经营中,张三认为A公司对其品牌支持力度极小,遂以A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资质”、未办理特许经营备案以及其并无相关注册商标之事实等事由起诉A公司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观点及判决:

1、A公司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虽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因此对被特许人的经营产生实质影响,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的,张三可以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A公司解除合同

2、判决A公司与张三之间《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协议》解除,A公司返还代理费、保证金并赔偿张三利息损失。

代理人报告:

随着市场品牌日益多样化,开设“加盟店”的情形屡见不鲜,加盟方与被加盟方间形成实质上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因特许经营方与被授权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地位不对等情形,国务院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制,其中要求特许人应当“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需要“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同时特许人亦应当“对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值得注意,若特许人并不具备上述条件,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可能因此导致对被特许人的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从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被许可得基于此与特许人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应的保证金、加盟费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