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还记得陈有西律师在他的声明中说的第二点吗?
在这一点中,陈有西律师表示:“所有记者的来电、来访,我们都是拒绝的。”
而且,“以后也会这样做,不回应所有网络上的疑问、责问、和猜测,对攻击谩骂,也只能置之不理。”
但是,才仅仅过了一天,陈有西律师就食言了,他接受了《中国慈善家》杂志记者的独家采访.
然后有了这篇《辩护律师陈有西回应王振华案:“他绝对不碰16岁以下少女”》(内有电话采访录音)
至于为什么要食言接受这家纸质杂志媒体的采访,而不是选择像澎湃、新京报这些更具影响力的媒体,陈律师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
大胆地猜测一下,大概是因为这家媒体的名字好吧。《中国慈善家》杂志,你品,你细品。
在今天的这则电话采访中,虽然我觉得记者开头的那句“您觉得王振华他有错吗?给王振华做无罪辩护有错吗?”的问题,就已经够傻的了。
觉得问题傻的原因在于:法院一审都判有罪了,你还在这问有没有错?
但万万没想到陈律师接下来的一句回答是:
“十六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王振华)的底线。”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底线”是指“最低的条件,最低的限度。”
我觉得,如果“底线”这个词有意识,知道自己被陈律师用到这里,一定会觉得自己被*辱侮**了。不,不是*辱侮**,是被猥亵了。
而且,陈律师大概是忘了自己前天在声明第五点中为王振华下的定论:
“他从无恋童癖和*虐性**待取向。”
难道在陈律师的眼中,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少女就不是儿童?
如果猥亵、强奸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少女也是不属于恋童癖?
如果这样的标准都能被称为“底线”的话,我想我有点理解王五四老师昨天在《这届苍天不行》中提出的“道德洼地”的说法了。
而且,陈律师不把底线划到18周岁,而是划到16周岁,你品,你细品,是不是在含蓄的表达着什么。
写到这里,真的有些疑惑,陈律师到底是在帮王振华,还是在坑他。
2.
这几天,一直有人在说对律师的辩护立场不应苛责。
正如上一篇所说,我们不会用“给坏人辩护就是坏人”的逻辑去指责辩护律师,更不会因此去捶打整个律师辩护制度,让法治忧伤。
我们谴责的,是在辩护时违背人类一般常识,睁眼说瞎话。
我们谴责的,是在庭审时为了给委托人脱罪,给一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身上泼脏水,说小姑娘可能有性经历。
我们谴责的,是庭审之后,明知道这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却选择性的泄露案情,并直接质疑一审判决的公正性。
我们谴责的,是在明知公检法不会对这种案件出来回应的情况下,却在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把不该说的都说了,然后还说自己啥都没说。
最后还标榜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告道德伦理是自己一直以来追求的基本点。
讲真,他应该感谢这种涉及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本身。
否则,庭上的辩护词一旦公开,所带来一定不是他所认为的“真相大白”,而将是社会公众如海啸般的愤怒。
所以,陈律师给王振华辩护没有错,做无罪辩护也可以。他最大的错在于:
破坏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保密原则。
在他的八点声明中,“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二级轻伤”,这些信息点像一把把锋利的*首匕**,刺向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
哪怕只有一个人相信了他的这些言论,都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二次伤害。
因为他的这些信息披露,让被害人的委托律师不得不出来对这些内容进行一一回应。
他,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这,才是那则声明最大的恶。
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受到处罚,将会有更多的人进行效仿,涉及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保密制度将会被击的粉碎。
3.
在《中国慈善家》杂志的这篇报道中,还有一个细节。
记者在开篇就说:“二审加重刑期的可能性不大。”
针对受害女童代理律师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抗诉的表示,该篇文章引述了何兵教授的分析:
“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是4~5年,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很少超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去判。”何兵说,该案即使双方都不满,但不太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加重刑期。
的确。本案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4~5年,而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期徒刑5年。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很难找到提出抗诉的理由。
但是,在这里要给这位记者朋友普个法。
除了二审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个叫做“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哪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者退一万步说,真的改判成了无罪(虽然这种可能性基本为0),而且判决已经生效了。
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家,觉得该案确有错误,依然是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的。
而一旦进入了再审程序,就没有“不加刑”这样的说法了。
而如果真的进入到再审程序,在“搂搂抱抱”就可以构成猥亵*女幼**罪的情况下,
如果真的造成阴道撕裂、二级轻伤,到底是否属于“其他恶劣情节”的问题,也就可以重新再拿出来仔细思考一下了。
当然,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
这部分内容纯属普法和猜测,并不属于对在办案件的评论,也不是在质疑一审判决的公正和正确。一切以法院的最后判决为准。
4.
有人说,你们为什么盯住这样的案件不放?
因为在任何时候,受到伤害更多的,是贫苦人家的孩子。
民营企业家是需要给予保护,但他们很富有,有的是争着抢着给他们提供帮助的人。
而匡扶正义、扶助弱小,是所有有良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媒体人一直所追求的,也是一直在做的。
今天的最后一句,引自呦呦鹿鸣最新的一篇推送——《13分钟的永夜:在性侵*女幼**案甩出“嫖娼论”,为什么比王振华更可恶?》:
保护*女幼**,是任何一个国家的良知底线。
来源: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
(CU-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