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移民政策不断收紧,相较于技术移民申请人较高的英语及打分要求,配偶移民的要求较为宽松。等待配偶签证获批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澳洲工作学习和生活。
然而,坊间在谈起澳洲配偶签证的时候总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即:“申请过一次配偶签证后,要等五年以后才能申请第二个配偶签证。”

那么这个说法究竟是否准确呢? 今天领卓就来为大家讲讲这个限制条例的应用范围。
配偶移民分为两个步骤:
1.临时签证(境外为309,境内为820)
2.永居签证(境外为100,境内为801)
法律规定,临时签证和永久签证必须同时递交,但是永久签证必须要等递交之后的2年才可以批准(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豁免2年,这个我们会在后续的文章里详细分析)。

限制条例在法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1.20J章节,将原文翻译成中文来仔细品读后可以发现:
该法条适用于以下几种签证:
·309 境外临时配偶签证
·300 未婚夫/妻签证
·445 依靠类子女签证
·820 境内临时配偶签证
如果申请人申请上述类别的签证,需要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担保人过去担保并批准的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不能超过一个人。或者被担保的配偶关系是由于家庭*力暴**而终止的;
2.如果过去曾经担*过保**配偶移民(包括同居和未婚/夫妻),距离上次递交配偶签证需要经过至少五年;
3.如果担保人曾经以配偶形式被担*过保**,也需要在当时申请递交后经过至少五年。
以上内容通俗的来说,就是每个人一生只能担保两次配偶移民。这里只是限制了担保别人的次数为2次,并不包括自己被担保的一次(如果自己也是通过被担保配偶移民拿到PR的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担保是指最终取得了永居的成功担保。所以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上一次的担保并没有获签,就不算作是一次配偶担保。
其次,所谓的成功担保并不只是说PR(100/801)的批准,临时签证(309/820)包括未婚夫/妻签证(300)的批准,也是算在内的。

一般申请配偶签证成功下签的等待时间大概是2-3年,那么剩余的限制时间其实就是5年减去等待期,而非我们一般所说的5年。另外,这种5年限制,我们还会在某些签证中见到。比如说143(贡献类父母移民)和864(年老贡献类父母移民)。法条Reg 1.20KA规定, 若申请人是获得143或864签证的配偶(或同居配偶),需要在担保人获得签证5年以后才可以进行配偶担保申请。由于澳洲一些类别的签证审理时间较长,移民法中注明的时间节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是距离上次“递交签证”还是上次“签证获批”的时间节点如果理解错误,很可能对整体规划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当然了,也有人会问,这个5年的限制和2个担保名额有没有可能被豁免呢? 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虽然需要保持客观与公正,但也不能违背人性。1.20J(2)给出了法律依据:如果有“迫不得已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签证官可以豁免以上所有限制。

移民法没有针对“迫不得已的情况”给出严格的法律定义,但是在移民局的政策里(Policy)给出了一些例子,如: •担保人和现任配偶有子女•前任配偶去世•前任配偶抛弃了孩子,并且孩子需要抚养•新的同居/配偶关系超过3年除此之外,如果给出的理由足够给力,也是有机会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