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证券犯罪所涉及的主要罪名
证券发行期间: 欺诈发行证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由此罪名可能延伸所涉及的罪名还有 提供虚*证假**明文件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关于信息披露: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由此罪名可能延伸所涉及的罪名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证券交易期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以及由证券交易所延伸的 操纵证券市场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证券犯罪的主体
上市公司(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或重大资产的交易方以及业务关联方可能成为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证券公司可能成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犯罪主体。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审计机构等)可能成为提供虚*证假**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
三、证券犯罪案例解析
1、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股票代码000931)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被告人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杜鹃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法院裁判:
1. 对于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黄光裕是鹏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该公司作出购买中关村股票的意思表示,且购买中关村股票的部分资金来源于该公司,部分涉案股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亦流回到该公司,因此买卖中关村股票是鹏投公司的行为,而非黄光裕个人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购买中关村股票时,黄光裕并未与鹏投公司其他决策层管理人员讨论研究,有关人员仅是按其指令开立账户,调拨资金,并不知道实际意图目的,虽然黄光裕是鹏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个人实施的行为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司意志。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除购买中关村股票的部分资金来源于鹏投公司,并有一部分资金回流到鹏投公司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是为使单位获利,且黄光裕从未有此供述。故仅以部分资金来源和走向证明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的行为是为鹏投公司获取利益的证据不足,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对于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公安部及证监会不是法定鉴定机构,二单位出具的材料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价格敏感期起算时间的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国家机构,对上市公司涉及内幕信息有关问题进行认定属于其法定职能范围,证监会在职权范围内对中关村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起算时间出具的认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用。故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3.对于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9月28日 ,价格敏感期起算点应不早于该日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书证《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报告》和证人陈某的证言能够证明,鹏投公司为运作鹏润控股公司借壳中关村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于2007年8月10日召开会议,确定成立地产重组工作小组。2007年8月13日陈某拟定的成立地产重组工作小组的报告经修改,增加了设立中关村组的内容。上述证据说明在不晚于2007年8月13日,鹏投公司已将鹏润控股公司借壳中关村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作为重点考虑的方案。深交所出具的有关书证还证明,黄光裕实际控制的79人的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出现了集中买入大量中关村股票的情况。
法院认为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并结合公安部、证监会关于对中关村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期的认定意见,将2007年8月13日作为该公司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期起算时间的理由充分。故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4.对于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内幕交易的目的在于获利或止损,现有证据证明黄光裕买入中关村股票后并未抛售,其买入股票的目的在于长期持有,而非套现获利,因此不能认定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辩护意见,经查,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公平交易、公开交易的合法权益。无论黄光裕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所持何种目的,只要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期内买卖该特定证券,无论是否获利,均不影响对内幕交易犯罪性质的认定。故黄光裕的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2、朱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明,原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以下简称《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某明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谈股论金》节目播出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朱某明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朱某明在庭审期间能自愿认罪,且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对朱炜明处以相应刑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
3、康美药业高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意图通过提升康美药业的公司市值,以维持其在中药行业龙头企业地位,进而在招投标、政府政策支持、*款贷**等方面获取优势,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马某田下达康美药业每年业绩增长20%的指标,并伙同温某生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通过伪造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和营业利润,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在康美药业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共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1.13%、43.57%和45.96%;虚增营业利润35.9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8%、23.7%和62.79%。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马某田指使温某生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决策审批且未记账的情况下,累计向大股东康某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实业)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康某药业股票、偿还康某实业及关联方融资本息、垫付解除质押款及收购溢价款等用途。上述情况未按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田以市值管理、维持康美药业股价为名,指使温某生等人伙同深圳中某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木等人(另案处理),将康某药业资金通过关联公司账户多重流转后,挪至马某田、温某生等人实际控制的16个个人账户、2个大股东账户,以及陈某木等人通过中某泰公司设立的37个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账户,互相配合,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及信息优势,连续买卖、自买自卖康某药业股票,影响康美药业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22日,上述账户组持有康美药业股票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股票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其中,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1月14日,共有20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30%以上,共有7次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
法院裁判:
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美药业、马某田犯单位行贿罪,马某田、温某生等12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某田、温某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康美药业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数罪并罚,对马某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温某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马某田、温某生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的延伸:
1.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提起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承担人民币二十四亿五千九百万元的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及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等21人、广东正某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承担5%至10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对康某药业审计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失实等犯罪行为,经中国证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侦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4日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证假**明文件罪,杨某蔚、张某璃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