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为了*辱侮**尸体,将15岁女孩残忍杀害!

15岁的花季女孩李某,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一天,估计李某到死都不会想到自己是以这种方式结束了生命,虽然她的灵魂去了天堂,但他的尸体还留在人间,她也永远想不到,恶棍就是为了*辱侮**她的尸体才将她杀死…

犯罪嫌疑人为了*辱侮**尸体,将15岁女孩残忍杀害!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梁铠锋,男,汉族,1997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小学文化,务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铠锋犯故意杀人罪、*辱侮**、故意毁坏尸体罪、放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以(2019)粤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铠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辱侮**、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梁铠锋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以(2020)粤刑终7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犯罪嫌疑人为了*辱侮**尸体,将15岁女孩残忍杀害!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梁铠锋系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403房。2018年7月,被害人李某(女,殁年15岁)利用暑假冒用“孔晴”的身份在该公司工作,住该公司宿舍405房。同年8月1日3时许,梁铠锋在宿舍内饮酒后,因知道李某此时独自在房间休息,遂产生强奸之念,又恐李某反抗导致罪行败露,决定杀人后奸尸。梁铠锋潜入405房,持携带的*首匕**捅刺正在床上熟睡的李某颈部。李某惊醒后反抗,抢下*首匕**将梁铠锋左手臂、右手刺伤。梁铠锋抢回*首匕**后,割划李某颈部等处数刀,致李某双侧颈外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之后,梁铠锋将李某的尸体拖至地上实施*辱侮**,还用*首匕**刺、割尸体乳房、腹部、阴部、腿部等处。为焚尸灭迹,梁铠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灼尸体未果,又点燃房内衣物,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梁铠锋时从其身上查获的打火机、作案时所穿的上衣、裤子和鞋子等物证;宿舍住宿情况汇总表,梁铠锋的请假单、考勤表,梁铠锋网购*首匕**的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赵某1、孔某、赵某2、陈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梁铠锋作案时受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从案发现场多处检出梁铠锋血迹、从梁铠锋上衣、裤子、右鞋上均检出被害人李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证明梁铠锋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宿舍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铠锋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为了*辱侮**尸体,将15岁女孩残忍杀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铠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辱侮**、故意毁坏被害人的尸体,还放火焚烧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辱侮**、故意毁坏尸体罪和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70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梁铠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辱侮**、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