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呋塞米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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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
水肿性疾病,包括心衰、肝硬化、肾脏疾病。与其他药物合用治疗急性肺水肿或脑水肿。高血压。各种原因导致肾脏血流灌注不足,如失水、休克、中毒、麻醉意外以及循环功能不全,在纠正血容量不足的同时应用。高钾血症、高钙血症、稀释性低钠血症。抗利尿激素分泌过多症(SIADH)。急*药性**物毒物中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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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成人 水肿性疾病、高钙血症20-40 mg,静注,必要时每2小时追加剂量。急性左心衰竭、高血压危象 40 mg,静注,必要时每小时追加80 mg。急性肾功能衰竭 200-400 mg,用生理盐水稀释后静滴,滴注速度不超过4 mg/分,总剂量不超过1 g/日。 慢性肾功能不全 40-120 mg/日。儿童 水肿性疾病 1 mg/kg,静注,必要时每隔2小时追加1 mg/kg。最大剂量6 mg/kg/日。新生儿应延长用药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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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对磺胺药和噻嗪类利尿药过敏者,对本药可能亦过敏。无尿或严重肾功能损害者、糖尿病、高尿酸血症或有痛风病史者、严重肝功能损害者、急性心梗、胰腺炎或有此病史者、有低钾血症倾向者、红斑狼疮、前列腺肥大患者慎用。存在低钾血症或低钾血症倾向时,应注意补充钾盐。少尿或无尿患者应用最大剂量后24小时仍无效时应停药。妊娠前3个月应尽量避免应用。哺乳妇女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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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与水、电解质紊乱有关、尤其是大剂量或长期应用时,如体位性低血压、休克、低钾血症、低氯血症、低氯性碱中毒、低钠血症、低钙血症以及与此有关的口渴、乏力、肌肉酸痛、心律失常。少见过敏反应、视觉模糊、黄视症、光敏感、头晕、头痛、胃肠道反应、胰腺炎、肌肉强直,骨髓抑制,肝功能损害,指/趾感觉异常,高糖血症,高尿酸血症。耳鸣、听力障碍多见于大剂量静脉快速注射时。在高钙血症时,可引起肾结石。罕见加重特发性水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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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
与降压药、治疗痛风的药物合用时,这些药物的剂量应酌情调整。肾上腺素、盐皮质激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雌激素、NSAID能降低本药的利尿作用,增加副作用。与拟交感神经药物及抗惊厥药物合用,利尿作用减弱。与氯贝丁酯合用,两药的作用均增强,并可出现肌肉酸痛、强直。与多巴胺合用,利尿作用加强。饮酒及含酒精制剂和可引起血压下降的药物能增强本药的利尿和降压作用。与巴比妥类药物、*醉药麻**合用,易引起体位性低血压。本药降低降血糖药的疗效,降低抗凝药物和抗纤溶药物的作用,加强非去极化肌松药的作用。与两性霉素、头孢霉素、氨基糖苷类等抗生素、抗组胺药物合用,肾毒性和耳毒性增加。避免与锂合用。服用水合氯醛后静注本药可致出汗、面色潮红和血压升高。与碳酸氢钠合用发生低氯性碱中毒机会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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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妊娠分级 |
C 级: 动物研究证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性(致畸或胚胎死亡等),或尚无设对照的妊娠妇女研究,或尚未对妊娠妇女及动物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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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S药物分类 |
利尿药 (Diuret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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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C编码 |
C03CA01 - 呋噻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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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分级 |
国家医保药物 国家基本用药 运动员禁用或慎用的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