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珍珍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石珍珍)

#福州“90后”女子酒后遭猥亵 #事件回放:“好心人”来扶下车不料竟是“见色起意”

严某和朋友聚会喝完酒后有了些醉意,便乘坐出租车回到自家小区门口。下出租车时,严某发现有一名陌生男子上手要扶她。严某虽然有些头晕,但该男子的可疑行为还是引起了她的警惕,遂告诉该男子自己不需要帮助。

但是,该男子并没有就此离开,而是继续跟着严某。严某以为该男子也是小区业主,就没有阻止该男子进入小区电梯。进入电梯间后,该男子随意按了一个楼层的按钮,随后便将严某拉至该楼层的安全通道内,将其推倒,并不顾严某的阻止和挣扎,用手对严某的*体下**、胸部进行猥亵长达10分钟。该男子离开后,严某发现自己的*裤内**有很多血迹,于是立即报警。

岳峰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将严某接回派出所制作笔录。通过调取小区门口、楼道的监控录像,民警确认了嫌疑人身份,并于次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交代称,其当晚看见严某长相姣好,穿着清凉,人喝醉了还是独自一人,“见色起意”就尾随其至小区,欲伺机对其实施强奸,后因在楼道怕吵醒邻居,于是用手将其猥亵后离开。

律师点评:

※嫌疑人许某的行为是涉嫌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涉嫌强奸罪未遂。嫌疑人许某主观上是有“欲伺机对其实施强奸”的故意,客观上趁严某酒醉,无力反抗,不能反抗,实施了“将严某拉至该楼层的安全通道内,将其推倒,并不顾严某的阻止和挣扎”的违背严某意愿的强迫行为,但由于“因在楼道怕吵醒邻居”的许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只好“用手对严某的*体下**、胸部进行猥亵长达10分钟”后离开。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是犯罪未遂。故许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具有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什么区别?哪个量刑重?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都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力暴**、威胁或其他手段,但犯罪目的不同,强奸罪是针对性而言的,动机是发生性关系,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而猥亵罪是以羞耻妇女性羞耻心为动机,犯罪对象也可以是男性。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的起始刑是三年,最高刑是死刑;而强制猥亵罪的起始刑可以是拘役,最高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强奸罪比强制猥亵罪要重的多。

※嫌疑人许某的行为是否发生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犯罪竞合?

不发生竞合,许某仅构成强奸罪,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虽然嫌疑人许某“用手对严某的*体下**、胸部进行猥亵长达10分钟”,但是其猥亵的动机是伺机强奸,猥亵只是犯罪手段而不是犯罪目的,嫌疑人许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楼道怕吵醒邻居),最终未实施完成强奸行为,只应以强奸罪未遂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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