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
支持企业稳岗复产,维护职工权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了《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实施细则》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通知》内容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款贷**权益不受影响。
三、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以及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近日,又发布了第二、三条规定的相关解读
↓↓↓
《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解读
政策措施二: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款贷**权益不受影响。
Q:
如何理解“未能正常缴存”?
A:
这里的“未能正常缴存”是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按规定比例或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度汇缴,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中心批准同意降比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受疫情影响的期限为中心批准同意的降比或者缓缴期内,最长到2020年12月31日。
Q:
如何理解职工在这期间“*款贷**权益不受影响”?
A:
“*款贷**权益不受影响”是指在批准的降比或者缓缴期内,无论单位与职工是否补缴,均不视为断缴,职工申请公积金*款贷**的资格不受影响。
Q:
“未能正常缴存”期间职工申请公积金*款贷**的,如何计算可*款贷**额度?
A:
首先,这个期间职工申请公积金*款贷**的,以申请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依据。申请*款贷**前单位补缴及职工个人缴存(含补缴)的公积金,可一并纳入余额计算。其次,职工缴存时间系数可连续计算到*款贷**申请时。第三,这期间职工收入出现下降的,可将职工缓缴前一月的缴存基数作为职工收入认定标准。
政策措施三: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以及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Q:
“不能正常还款的”指的是什么情形?
A:
是指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6月30日前,职工不能按月足额归还*款贷**本息,导致*款贷**逾期的情形。2020年1月24日零时公积金*款贷**状态为逾期2期及以上的,不适用该政策。
Q:
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如何提出申请?
A:
疫情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采取“预约办”的方式,到中心任一服务网点现场提出申请。属于公积金组合*款贷**的职工,在向中心提出申请后,再就商贷部分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商贷部分的延期还款时间应和公积金*款贷**保持一致。
Q:
申请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A:
职工申请时,需填写《疫情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如申请人为共同借款人,还需提供主借款人的身份证;
(2)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3)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属于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包括医护人员、警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疫情防控及保供(保供人员是指参与疫情防控的保安、后勤服务、商超、物流人员等)的干部职工等,提供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参加疫情防控单位出具的证明。
②申请人属于住院治疗、医学观察、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提供定点救治医院或街办、社区出具的证明。
③申请人属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最近半年的工资卡流水。申请人属于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和书面承诺书。
Q:
如何办理延期还款和退还罚息?
A:
职工向中心提出申请时,须约定延期归还本息的时间,延期归还本息部分最迟结清月份为2020年7月。因中心业务管理系统设置的原因,延期期间的罚息先收后退。职工须在约定的结清月份扣款日前,将逾期期间的本息(含罚息)及当月应正常归还的本息一并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心收到逾期期间的罚息后,最迟将在次月内退还到职工委托扣款账户内。
Q:
已作逾期记录征信报送的如何处理?
A:
经中心核实属于不作逾期处理的情形后,将协调*款贷**承办银行予以调整,确保不影响职工的征信记录。
Q:
未结清*款贷**的借款人因疫情影响出现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如何处理?
A:
借款人在归还公积金*款贷**期间,所在单位受疫情影响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视为贷后断缴,中心将不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