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韶关市消防执法监督人员例行检查市区某酒店时,在一楼封闭楼梯间内发现了违规设置的气瓶间。气瓶间用来储存液化石油气罐,并设置了可燃气体管道,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并威胁进店顾客生命财产安全。针对该违法行为,消防执法监督人员迅速调查取证,要求酒店当即整改,并依法对该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梁某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危险品,气罐组又置放于人员密集的酒店建筑内部,一旦发生事故,势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梁某作为该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酒店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无论是出于“无知”还是“有意”,其对酒店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而不见”,令人咋舌。与此同时,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管理的潘某也未对隐患进行常态化排查检查,因此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导致自食恶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设置气瓶间的相关规范:
(1)气瓶间的设置、燃气管道的安装和防雷防静电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要求;
(2)2瓶或2瓶以上气瓶构成瓶组供气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最大存瓶量不得超过1立方米;
(3)气瓶应直立摆放,正在使用中的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存放于室温不超过45℃、通风干燥的场所;
(4)气瓶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以及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开关设置在室外,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气瓶间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气瓶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液化石油气不得和其他燃料同时使用;
(6)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建筑内部严禁设置气瓶间;
(7)气瓶间内的用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用气设备、排风系统、排烟设施应保持工况良好;
(8)设置气瓶间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用气安全检查,建立用气台账,每次购气后应及时准确记录气瓶条形码编号,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