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怀孕流产分手后可以起诉赔偿吗)

#律师来帮忙#

司法实务||恋爱期间怀孕流产分手后女方主张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丰剑波律师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我国法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年满16周岁自力更生独立生活),但法定婚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不得早于22周岁;现实生活中,没有结婚登记之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通过各种途径相识相知确立恋爱关系,进入同居生活。这期间因怀孕流产后女方主张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将面临着不同结果。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一、男女双方认可终止妊娠情形

参考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16012号王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2021年,原、被告恋爱期间,双方发生*行为性**后致使原告怀孕。经双方协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至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后住院经诊断,行清宫术等治疗后于2022年2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早期医疗性流产,建议事项:注意休息……;1周后门诊复查。后原告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5月29日、6月18日、7月21日在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复查,支出门诊费1830.91元。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167.53元(医疗费2603.53元、误工费6782元、护理费6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发生了性关系,造成原告意外怀孕,经双方认可终止妊娠,系双方共同行为所致,双方均有过错,对终止妊娠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各负担50%为宜。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593.64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婚外恋签订损害赔偿协议情形

参考案例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民初2718号孙某、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孙某与案外人曲某于201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22年6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于2018年相识并保持不正当婚外两性关系,于2020年2月结束婚外情。孙某于2020年5月至2022年7月陆续向杨某支付宝转账22笔,共计199799元。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杨某承认与孙某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发生在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知晓某的结婚现状。后双方协商分手赔偿事宜。2021年7月27日,双方签订《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孙某从2018年到2020年给杨某造成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孙某个人自愿赔偿杨某25万元,孙某出于自愿从2021年8月5日起,每月5日当天24点之前给杨某支付宝或农业银行卡汇入一万元直至2023年3月5日,2023年4月5日当天孙某给杨某汇入最后一笔五万元。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汇钱,杨某可以跟孙某及孙某有关系的人联系。如果孙某按照约定时间汇钱,杨某不能跟孙某及孙某有关系的人联系。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后双方因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980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被告庭审中提起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二、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剩余13万元赔偿款;三、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因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法院判决

一、原告暨反诉被告孙某与被告暨反诉原告杨某签订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协议》无效;

二、被告暨反诉原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暨反诉被告孙某返还款项198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杨某的反诉请求。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三、男方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形

参考案例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5民初3954号彭某某、梁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份开始原被告双方确立恋爱关系,6月20日左右租赁公寓同居,双方同居期间发生关系且没有采取安全措施,2021年8月24日彭时分因停经34天,腹痛5天,阴道流血3天到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型)、轻度贫血,入院当天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彭时分住院5天至2021年8月28日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建议休息1个月,住院医疗费为10701.93元。梁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对此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01028元、误工费7379.31元、护理费75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260657.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还查明,庭审中梁某某确认彭某某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九级伤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经审查,被告梁坚伟在认识原告彭时分时刻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违*社会反**公德,随后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交往、发生关系,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在受骗的情况下对其性权利作出了处分,导致原告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型),并进行右侧输卵管切除,造成了原告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被告梁坚伟对此损害存在过错;此外,原告彭时分认识被告后在较短时间内即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发生关系,未能审慎核实被告婚姻状况等重要信息,且原告在处分性权利过程中,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怀孕、宫外孕、流产等严重后果发生,但其疏于采取措施,因此原告对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被告辩解原告的上述损害并非其导致,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辩解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法院判决

一、被告梁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某赔偿款项152001.97元(145001.97元+7000元)。

二、驳回原告彭时分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女方婚外恋怀孕流产情形

参考案例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5240号黎某某、王某某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22年春节前确立恋爱关系,后发生同居。2022年3月,原告因“自验孕阳性,要求终止妊娠”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就医。2022年6月5日,原告前往广州东仁医院检查,初诊诊断“宫内早孕5+W、早期人工流产…”,处理意见为“拟明日行无痛人流术…”。6月12日,原告实施了人流手术。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5万元。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为已婚状态,并已生育两个孩子。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同居,该行为有违夫妻相互忠实、树立优良家风的善良风俗,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司法裁判的功能不止是定分止争,还应为引领社会风尚发挥正确的价值导向作用,现原告因在上述恋爱期间流产而主张损害赔偿,本院不予保护。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

参考案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24521号陈某某、何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为情侣关系,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有多次发生*行为性**。2020年4月17日原告因腹痛而到医院治疗,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22日原告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住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型)(俗称宫外孕)、盆腔炎性疾病后遗症,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盆腔粘连松解术+清宫术,原告住院4天共花住院医疗费12213.2元,出院医嘱全休14天。另外,被告直接向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支付了原告在2020年4月18日住院当天的门诊医疗费379.3元。2020年底,原、被告结束情侣关系。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12213.2元、残疾赔偿金201028元(50257元/年×20年×20%)、误工费2700元[150元/天×18天(住院天数+医嘱休息天数)]、护理费600元(150元/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经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型)致右侧输卵管切除后缺失,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鉴定费2000元,合计241441.2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有发生性关系,不久后原告发生宫外孕,两者应有关联。但发生*行为性**时行为人应不会主观希望造成宫外孕,更不必然会导致输卵管切除的后果,两者不能认定存在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庭审时,原、被告表示偶然也有不带避孕套,现原告不能证明导致受孕的该次*行为性**有明确不同意不带避孕套,故应为双方同意,在此也不能认定被告需产生责任。而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行为性**各有愉悦,男女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构成侵权,也不存在过错,原告不能以被告有过错为由而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之二被告是否需要赔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失仍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处理,原告亦有提出此项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故本案应适用事发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来处理。分析该法律规定是对损失使用“分担”一词,有别于承担而显得较轻,还有使用“可以…分担”即也“可以…不分担”。而且相比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分担损失,后来的法律规定趋向越加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现本院综合分析,本案导致原告切除一侧输卵管一定程度上影响作为女性的生育能力和心理影响,最后评定九级伤残损害较重的情况,本院决定需由被告分担损失,但具体分担数额也要考虑被告年龄较小经济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原告损失数额合计221059.5元,对此,本院综合考虑酌定由被告分担损失30000元(不再另行扣减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原告请求超出部分和被告认为全部不应承担损失的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还有诉讼请求自起诉之日计付利息,但此时被告仍未确定需承担责任及已认定为应付未付的债务,故请求计付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法院判决

一、被告何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男方以自己不是流产胎儿父亲为由抗辩情形

参考案例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5民初5036号周某某、钟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自由相识恋爱,于2021年6月8日开始同居。2022年4月17日,原告发现怀孕,此时腹中胎儿已满三周。在被告及其父母的劝说下,原告决定终止妊娠,于2022年4月22日在江门市人民医院实施人流手术,住院三天,于2022年4月25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6081元。医嘱建议原告全休两周。原告出院后经门诊复查,共花费检查费1009.10元。对此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14997.64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37元,合计18134.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腹中胎儿并非是被告的,法院认为,原告是在原、被告同居期间怀孕,被告得知原告怀孕后一直未提出胎儿不是自己的异议,在原告流产手术时被告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确认。根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原则,法院合理推定被告系胎儿的父亲。除非被告提出相反的证据*翻推**该事实。故被告的该辩称于理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法院判决

一、被告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赔偿损失5090.05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丰剑波律师认为,虽然恋爱自由、结婚自愿,但基于恋爱关系,因怀孕流产男女双方达成的系列经济补偿协议,无论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女方向法院主张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履行,因违背公序良俗,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女方以恋爱期间怀孕流产分手后向法院主张要求男方支付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根据过错程度或公平原则等因素综合判定。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从法律上,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行为性**各有愉悦,因此怀孕流产,男女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构成侵权,也不存在过错,原告不能以被告有过错为由而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若男方违背女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女方报警后经过取证,极有可能涉嫌犯罪;如果一方已婚,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或双方也有可能涉嫌重婚罪。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律师建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恋爱期间,一方面做好生活上的安全防护工作,在享受愉悦生活的同时,不要存侥幸心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做好法律上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尽到审慎核实对方婚姻状况等重要信息,杜绝婚外情,女方一旦怀孕流产,应选择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流产后分手赔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未婚先孕起诉男方赔偿标准

大家有不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文明留言。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敬请关注法律青鸟,为您解决法律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