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出生于1969年10月26日。1991年12月,张某通过招录进入农行分行宿松县支行参加工作,身份为集体工人。2002年5月26日,张某取得中级会计证书。2011年4月1日,张某与农行分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从事授权岗位。 2011年9月2日,农行分行作出《关于雷某等九同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聘任张某为会计师。2019年10月10日,农行分行向市人社局提交张某退休申请 。2019年10月17日,市人社局向农行分行作出《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核意见书》,认为张某符合退休条件,同意其退休。2019年10月23日,农行分行书面告知张某其退休审核结果。张某认为其职位属于管理(技术)岗位,依法应于55周岁退休,市人社局未按照规定审查其退休前的岗位性质,且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严重损害其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诉辩意见
张某诉称, 被告市人社局在接受原告单位农行分行为职工办理退休申报手续时,并未尽到对“退休前工作岗位”这一项内容的依法审查,对原告退休年龄确认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退休审批行为。同时,被告作出这一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未告知原告,听取原告意见,也未告知退休申报审查、审批结果,这一做法不仅违反了退休审批程序法规中的规定,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与申辩权。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批准退休的行政行为。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 :一、被告作出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依据。
被告作出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依据为《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
二、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由所在单位告知其退休事宜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在退休告知书上签字同意,是其真实意愿。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从原告单位为原告申报退休时提交的材料来看, 有一份《职工退休告知书》是经原告本人签字确认的,故对于原告单位为原告办理退休事宜,是经过原告本人确认签字的,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 。这与原告起诉中提到的“原告并未填写任何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材料”的说法明显不一致。
三、被告认定原告退休时间、审批原告退休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
企业内部岗位是否是管理岗位由企业自主划分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本案中原告所在单位农行分行于2019年10月向被告提交了《退休报告》及经原告本人签字确认的《职工退休告知书》等原告申报退休的材料,被告在审查原告退休材料的中按规定对原告退休前的工作岗位进行了核查,查明原告单位并未在被告处对单位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进行报备。故被告依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相关规定对原告退休材料进行了初审、复核和公示,并按规定程序作了书面审查记录留存备查,出具了《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核意见书》,予以核准原告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规。
第三人农行分行述称 :第三人有权根据本单位人事管理的需要,依法自主对本单位职工的“工人”或“管理”岗位进行确定。因此,第三人将原告确定为“工人”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上述规定的实质是, 法律授权“工人”或“管理”岗位的确认属于用人单位的专属权力,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人事管理的具体需要,自主设定本单位职工属于“工人”或“管理”岗位 。本案中,张某退休前系客户服务岗位的会计师(中级职称),综合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全部体系, 无任何一部规定了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就必须能够划分为“管理”岗位 。因此,第三人将原告自主确定为“工人”岗位符合我国退休法律的授权规定。
法院认为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负担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以及第六条:“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因企业中专业技术职务暂未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故可以参照上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规定认定,本案中原告虽取得中级会计证书,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从事的岗位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原告也没有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书或任命书,故不应认定原告在退休前从事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且原告在招工时为工人身份,原告与第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约定岗位性质,第三人亦未将其单位岗位性质划分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查,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交经由原告签名的《职工退休告知书》,认定原告知晓并同意第三人为其申报退休后,对原告退休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公示,核准原告于50周岁退休。被告上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核准原告退休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0)皖0802行初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