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人不能被类比为*用品性**(1)

15、有的“哈笔”认为,这些“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强奸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行为不是侵害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人格权利的行为,是*慰自**行为,因为,这群“哈笔”把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类比为*用品性**。

分析。

人类把人类自己与{地球上的其它物种}区分出来, 人类把人类自己与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区分出来, 人类认为, 人类比{地球上的其它物种}、地球上的自然资源高等。

人类在社会里逐渐拥有了人格。

人们应当拥有人格权利。

参考:微信公众号 仙豆子点评 《竞争体系:个人幸福理论》上篇 7.6

所以,一个人不能把另一个人 类比为{地球上的其它物种}、地球上的自然资源。

即,社会规则禁止一个人把另一个人 类比为{地球上的其它物种}、地球上的自然资源。

延伸出来,人造物品的原材料来源于{地球上的其它物种}、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并且,人造物品不是人类,人类把人类自己与人造物品区分出来,人类认为,人类比人造物品高等。

所以,一个人不能把另一个人 类比为人造物品。

即,社会规则禁止一个人把另一个人 类比为人造物品。

情形1:

有的“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强奸女性。

*慰自**:

*慰自**就是靠自己的能力来解决性胀满、宣泄性能量,满足自己对性的要求,并从性方面获得快感和慰藉。

—— 摘自《百度百科·*慰自**》

分析。

这是违反法理的。

*用品性**是用于性方面的人造物品。

按照事实,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不是人造物品。

并且,社会规则禁止一个人把另一个人 类比为人造物品。

所以,那些“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强奸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行为,是侵害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人格权利的行为,是强奸行为,不是{没有侵害其他人}的*慰自**行为。

完整法理体系见微信公众号:仙豆子点评

可能能够让人们的道德水平普遍提高的法理已出。

搜索微信公众号: 仙豆子点评

《按照法理,刑法、民法应当如何划分的规则及其原因分析》

《竞争体系:个人幸福理论》上篇

《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在法理中的因果关系分析》,这篇的举例中,提到“哈笔”。

「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人不能被类比为*用品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