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6月,马女士和闺蜜去4S店看车时,爱上了一辆全新的保时捷卡宴。 选择了自己喜欢的颜色后,马女士高兴地花100万元买下了这辆车。
五个月后,马女士将刚买的车开到4S店进行维修。
但让马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她去取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4S店工作人员也无法解释车去了哪里。 马女士当场报警求助,要求给出解释!
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 随后,马女士通过警方了解到,她的车已被4S店二手车经理私自出售。 卖了多少钱,马女士还不知道。
不过,4S店率先向马女士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即4S店声称“赔偿”马女士83万元解决此事; 或者马女士在店里选了一辆新款Panamera,并补偿了她38万元。
我买车才五个月,却想逼迫马女士亏本十七万元卖掉车。 马女士当然不同意。 至于另一个选择,马女士根本没有考虑,因为她不喜欢帕拉梅拉。
马女士拒绝了4S店提供的两种解决方案后,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即马女士想要追回100万元来解决此事。 但也遭到了4S店的明确拒绝。 目前,双方尚未能达成协议。
有网友质疑,现在机动车交易都这么简单了吗? 不是需要车主出面出示机动车登记证吗?

也有网友认为,该车是在4S店卖的,4S店肯定有罪。 4S店一定是赔偿对象,但事后可以追回。
有网友质疑这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警方还没有抓捕马女士? 是否又是民事纠纷?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马女士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马女士将车开到4S店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合同,马女士需要支付维修费,4S店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维修。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
也就是说,如果马女士将车辆交给4S店,然后店里的二手车经理私下处理掉,那么马女士可以直接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马女士将车直接交给4S店的二手车经理,那么直接侵权人是经理,但4S店也应该承担不当用工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来说,该经理虽然负责二手车业务,但同时也是4S店的员工。 因此,他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处置马女士的机动车。 4S店作为雇主,必须对其不当用工承担责任。 但事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损失。
最后,二手车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是否拒绝归还机动车或支付等值价款,以及其出售汽车的方式。
例如,马女士把自己的车交给经理让人修理。 则涉嫌构成贪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保管,数额超过2万元,拒不返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 贪污罪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自报犯罪之一。 这意味着当事人马女士需要到法院对二手车经营者提起刑事自诉。
当然,如果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秘密盗窃”等构成要件,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关键要看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
有网友猜测,如果店长在店里卖车,4S店不可能不知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