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生机大会#
据有关报道,12月11日,辽宁沈阳,一小区内,一名育儿嫂暴打婴儿,被打孩子身上多处淤青。

真实情况
11日,监控室保安发现育儿嫂在电梯内虐待孩子。12时41分,育儿嫂推着婴儿进入电梯,电梯开始运行后,她突然掀开蓬盖打孩子。事发后,婴儿母亲王女士立即报警,东陵(浑南新区)公安分局已经介入。
警方建议王女士带孩子验伤。后续将依法处理。
据婴儿的母亲王女士介绍,育儿嫂姓蔡,今年54岁,在沈阳做育儿嫂多年,她是去年十月被雇佣的。现在孩子才一岁半,身上发现多处淤青,王女士说他们看到的是一次,不敢想象,育儿嫂照看孩子一年中打过自己孩子多少次,细思极恐,王女士被气的发抖!
据了解,目前,育儿嫂已经到案。
有朋友可能会问,这怎么追究责任呢?
我们的《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王女士是和育儿嫂个人签合同或者是和育儿嫂所在公司签合同,视实际情况而定,报道中也没有显示,按实际和谁签合同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即可。
当然,就民事方面不按照合同追究民事责任,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追究!
另外,孩子身上有多处淤青,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当听取警方建议及时带孩子验伤,进行鉴定。最好,去所在小区监控室找物业管理人员查找自从雇佣蔡姓育儿嫂是否在这一年多时间内有过拳打孩子的过往经历,这个对蔡姓育儿嫂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很大作用!

有人说,如果涉及犯罪可能是虐待罪,本人倒觉得可能是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本罪的行为主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雇请照顾患者、儿童的人,包括单位。本罪的行为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包括一切处于他人监护、看护中的人,通常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者独立生活能力低下的人。
而虐待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本罪的行为对象:即“家庭成员”,要求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如果能够将保姆、雇员或者同居者评价为事实上的家庭成员的,也属于“家庭成员”。
当行为人不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而且与被虐待的被监护、看护的人属于家庭成员时,行为同时触犯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由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定刑高于虐待罪,故应按照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法定刑处罚!
所以,就本案例而言,育儿嫂假如构成刑事犯罪,极可能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看孩子的验伤情况,情况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有司法机关和专业鉴定机构界定吧。
育儿嫂不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关职能部门应该禁止其终身做照看孩子的职业,如果她有自己的所属公司,理应停业整顿!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拳打婴儿致其身上多处淤青,这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或许一辈子留下阴影,不知道育儿嫂面对可爱的孩子怎么下的了手?理当依法严肃处理!
但愿这样的现象不要重演,也愿这位孩子一切都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