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企业家去世后,私生*上门女**索要1500万遗产

沈阳一企业家去世后,私生*上门女**索要1500万遗产,法院会支持吗?

我也是他亲生女儿,遗产应该分给我1500万”。

事情发生于辽宁沈阳,企业家吴某去世后,其私生女小雅拿出一份遗嘱,将2个同父异母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平分6000万家产。那么,法院会支持私生女的诉求吗?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现已经宣判。案件涉及非婚生子权益、遗嘱形式、遗产继承、亲子鉴定等诸多问题,有一定普法意义,现分享给大家。

吴某是沈阳当地的企业家,其与妻子刘某育有2个女儿。

2018年2月,60岁的吴某因病意外离世,其名下有8套房产、7台车,以及1600万银行存款。

吴某去世后不久,一女子钟某带着正读高中的女儿小雅找到吴某遗孀刘某,称小雅系吴某的亲生女儿,吴某生前立有遗嘱,遗产中有1000万给小雅,还有100万给自己。刘某应该兑现遗嘱。

刘某接过遗嘱复印件,只见其上写道:

本人过世后,财产给女儿钟某雅人民币壹仟万元,天柱山庄别墅一套。资金的使用需钟某雅大学毕业工作以后。钟某雅上大学期间,每年由刘某支付十万元人民币以完成学业。给钟某茹人民币壹佰万元,用以养老。其余财产由妻子刘某、大女儿、小女儿共同享有。遗嘱执行人:刘某、刘XX(大女儿)。

遗嘱正文下方落款有时间,以及吴某签名。

看到丈夫立下这样的遗嘱,妻子刘某气不打一处来。丈夫这些年和钟某有婚外情并育有一女的事,刘某是知道的,但她从来没想过丈夫竟然打算给私生女1000万,还要给一套别墅。

于是,刘某以“该份遗嘱没有自己的签名,系伪造”,且小雅是否是吴某的女儿还没弄清楚等为由,将钟某和小雅赶了出去。

见协商不成,小雅将刘某和2个同父异母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吴某名下财产的四分之一,即1500万。理由是自己系吴某的亲生女儿,持有遗嘱,拥有合法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有3个:一是小雅是否系吴某的亲生女儿;二是小雅所持遗嘱是否有效;三是应该如何分配吴某的遗产。

01 小雅是否系吴某的亲生女儿?

吴某的妻子刘某及两个女儿均提出质疑,认为无证据证明小雅系吴某的亲生女儿,其无继承权。吴某及其父母均已去世,要想证明小雅系吴某的亲生女儿,只有鉴定小雅和吴某的两个女儿是否系同父异母的姐妹,但吴某的两个女儿均拒绝配合鉴定。

于是,为弄清小雅和吴某是否有血缘关系,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小雅和吴某叔叔之间的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钟某雅与吴某同胞的父母之间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根据鉴定结果,可以推定小雅系吴某的亲生女儿。

02 小雅所持有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这里面,自书遗嘱要求全部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该方式最为简单,不需要见证人。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对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小雅所持有的遗嘱为打印遗嘱,遗嘱上虽然有吴某的签名,但没有两位遗嘱执行人的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3 小雅系吴某非婚生女,但其所持遗嘱无效,那该如何分配家产呢?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小雅和两个同父异母的姐姐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

吴某生前没有立其他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先继承,第一顺序没人的按第二顺序继承。

本案中,吴某的配偶刘某,以及3个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份额。因此,吴某的财产应该由4人平均分配。

所谓“吴某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前先要将其中的50%留给刘某,其余50%份额再由4人均分。也就是说,吴某名下的8套房、7台车,以及1600万银行存款,小雅可继承八分之一。小雅提出,父亲还有其他金条、珠宝、投资等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但因为没有相关证据,法院并未认定。

最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意愿,判决由小雅继承2套房、1台车,以及205万存款,其2个姐姐还要另外给其房屋、车辆折价款共计60万。

很显然,私生女小雅的诉求是合理的,其作为非婚生子,一样拥有合法继承权,但其母亲主张的100万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拿不到钱。母凭子贵,大概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