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未执行三查七对整改措施 (护士三查七对不严原因分析)

【患方陈述】

原告黄某欢怀孕13+5周时,因少许见红于2016年9月29日步行走进被告的妇科住院安胎。2016年10月1日14时30分,正在病房里与亲属电话聊天的患者黄某欢,挂断了电话接受护士肌注,而当班护士却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的用药制度,将隔壁病房25B床患者刘东平的药物缩宫素、头孢呋辛钠先后肌注及输液至原告黄某欢身上。

护士没做到三查七对检讨书,护士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当班护士并未向原告黄某欢核对身份信息和床号,也没有为原告黄某欢测量体温、血压、胎心音等,更没有检查患者的阴道流血情况,只是告诉患者打这支针会很疼,晚上11点还要再打一次,还征求患者是否打留置针,之后与原告再没有其它交流,就离开了病房。

14时40分,原告黄某欢腹部出现胀痛,起初还以为疼是正常的,忍一下就好,因为护士就是这样告诉原告黄某欢,于是坚持忍了一会,但下身开始大量出血,原告黄某欢感觉不对劲,一边打电话通知丈夫回来,一边坐起来,发现放在桌面上的输液单写着不是自已的床号与名字。

于是喊来护士,赶来的护士却没有帮她拔掉针头,而是拿起那张写着25B床刘东平的输液单拔腿就跑,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14时54分53秒,原告黄某欢电话告知在医院附近购物的丈夫速回病房,当原告丈夫郭重庆回到病房门前刚好与手执着输液单的护士迎面而过,郭重庆走到原告床前,发现原告黄某欢所输注的液体非原告黄某欢的药物。

并且看到原告黄某欢的裤子与病床单都已经被下身流出来的液体染红了,郭重庆震惊地大声喊来医生与护士。15时03分,在原告黄某欢丈夫强烈要求下,赶来的医护人员才为原告黄某欢停止了输液,主管医生吩咐护士为原告黄某欢更换了被血染红的床单与衣裤。

随后做妇检,及注射5%葡萄糖注射液250ml+山莨菪碱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00ml+维生素C针2000mg予以解痉。当天傍晚17时,郭重庆正式要求院方封存病历及检验血液残留药物,同时拔打110报案。

【患方观点】

1.被告在原告黄某欢住院进行安胎治疗时,护士输错药令原告母子三人同时遭受到错误药物的侵害。

2.被告在明知已发生了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即使在x医调委及卫生主管部门领导的在场监督下,仍然故意拖延及不按规定及时封存病历、开列封存清单。

3.被告以人民医院没有技术检测为由,拒不配合原告进行药物残留抽血取证,当原告找到有检测技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并要求开出送检证明时,被告仍然无故拒绝。

4.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对x卫生局已查明的错误用药事实完全不予记录。

5.当原告告知自己被错误输液时,院方当班护士的第一反应不是帮原告拔掉针头,而是把25B床刘东平的输液单取走销毁证据,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被告在事件发生后,恶意伪造病历,在病历资料中虚构2016年10月1日15:00分执行黄体酮肌注针的相关记录。事件发生后,院方医护人员是在原告黄某欢丈夫的通知下才走进病房的,当天15:03分赶来的医护人员才为原告黄某欢停止了输液,医护人员于2016年10月1日15:00分执行黄体酮肌注显然不成立。

护士没做到三查七对检讨书,护士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7.根据被告提供的病历材料,被告并未将原告黄某欢被错误注射药物一事以及随后产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如实记录在案。如护理记录中阴道流血一栏显示,原告黄某欢自2016.9.29日18:33分入院至事件发生后2016.10.1日17:30分之间,阴道流血记录中都是“少量”,期间没有任何变化;

事实上,事件发生后,原告黄某欢下身液体渗透了卫生巾、*裤内**、长裤,染红了病床单,如此血量也算“少量”?另外在护理记录单、病程记录、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上还存在多处遗漏、矛盾。

【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辩称】

1、发生误输药物的情况后,院方及时给原告黄某欢予黄体酮注射液安胎治疗,当晚20:30患者无腹痛、腹胀,无阴道流血及流水,无心悸、胸闷,精神可。

2、原告黄某欢诉称2016年10月1日14:30后为其肌注药物有缩宫素成分,被告认为目前并没有证据证实。2016年10月1日14:30因原告黄某欢出现阴道流血增多,暗红色,无血块,偶有腹痛,且入院后通过完善检查,补充诊断双胎妊娠晚期先兆流产合并妊娠期甲状腺功能亢进。

根据原告黄某欢病情变化及时更改治疗方案,在原长期医嘱已有肌注黄体酮20mg的基础上,再临时加用黄体酮20mg肌注1次,而并非缩宫素药物治疗,以病程记录和医嘱为依据。原告黄某欢诉称当时肌注非黄体酮而是缩宫素,现有相关证据均不支持该说法。

3、原告黄某欢诉称胎儿出生后的“患有多种新生儿疾病”、“身体各项指标不合格”等损害后果,但原告黄某欢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给其误输的头孢呋辛钠与患儿的疾病存在因果关系,目前也无相关医学文献报道有类似案例,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断。

【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原告黄某欢的安胎住院过程中误输药物,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未认真履行谨慎义务的情况下向原告黄某欢误输药物,确实存在主观上的疏忽及过错。对于错输之药物种类,双方持有异议,原告黄某欢主张为缩宫素和头孢呋辛钠,被告主张只为头孢呋辛钠。

本案证据并不能认定被告错输药物中包含缩宫素药物及错输的头孢呋辛钠药物对三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后果,为此,对于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各项损失124945.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原告黄某欢的安胎住院过程中确存在误输药物的过错行为,而原告黄某欢当时作为一个在孕母亲,在被错输药物之后必然会产生彷徨、不安之情绪,亦会置于惊慌、惶恐之境地,精神上确会受到一定的损害,为此,对原告黄某欢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8000元。

护士没做到三查七对检讨书,护士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

【法院判决】

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向原告黄某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