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着力打造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模式,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更加详实的数据支撑,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筑牢平安根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以营利为目的(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包括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和以“日租”形式提供住宿的“公寓”、“民宿”、“家庭旅馆”、“网约房”等新业态,全部实行“旅馆式”管理。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房屋出租人需到辖区村社、乡镇(社区)及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经核查合格后,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方可开展房屋租赁;对未及时登记备案私自租赁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二、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相关建筑安全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安装视频监控,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出租房屋所有权属于单位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房屋租赁关系发生变更,房屋出租人应自变化之日起7日内报告村社、乡镇(社区)。
三、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信息不明、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甚至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或参与犯罪的出租房主、业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承租人应当向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私拉乱拉电器线路、不得在房内给电瓶车充电,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房屋出租人应当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对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承租人,必须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报告,积极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做好健康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登记报备、扫码测温、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如有瞒报、缓报、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庄浪县公安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