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捡回六枚野鸡蛋 (村民山上捡野鸡蛋被判刑)

近期,四川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数年前发生的典型案例,说是一位叫“张三”的村民(化名),在2019年3月份的天,在上山放牛的时候,在路边发现了一个“庆鸡窝”,里面“躺”着6枚“庆鸡蛋”。这位村民由于几天上山想捕获“庆鸡”都没有如偿所愿,于是就顺手拿走了这6枚“野鸡蛋”并在家中进行孵化,后来孵化出4只庆鸡并在家中进行圈养。

村民山上捡回6枚野鸡蛋孵化获刑,从野外捡来的野鸡蛋孵犯法吗

“张三”怎么也想不到麻烦就此上身。在2021年年底,当地的森林民警在接到举报后,将张三家的这4只“庆鸡”查获,经相关机构鉴定,这4只庆鸡的学名是白腹锦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3至7月为全省的禁猎期,经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的相关法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依法给予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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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的行为以及当地法院的判罚结果,引发了很多网友的热烈讨论,其中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将从路边带回鸡蛋并给予人工孵化的事件,也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一些人直接质疑,如果是自己出于好意,将本来看上去像是遗弃在路边的“野鸡蛋”带回,应该是一种保护动物的行为,为什么会有截然相反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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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说,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将鸟类的蛋带回家是属于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规定执行。实际上,这是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熟悉所产生的误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第二条有明确规定,首先对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凡是满足这些条件的动物,都属于受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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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该条还对受保护动物的指代性进行了明确,即“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这就说明,不单单是符合条件野生动物的个体受保护,这些野生动物的幼崽、产下的蛋、由部分野生动物产出的毒液、体液、胆汁甚至羽毛等野生动物的身体部分以及衍生物,也都处在同样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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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例中,张三获取白腹锦鸡产出的蛋,从行为上已经符合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要件之一了。那么,张三将蛋带回家自行孵化并圈养,这种行为不被允许吗?

这里面,张三也犯了几个错误,首先,他是在四川省的全省禁猎期内,从野外带回的鸟蛋。第二,四川省实施办法中规定,“禁止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显然张三的行为违反了采集鸟卵的规定。第三,四川省实施办法中还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而张三孵化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本人并未向有关部门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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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张三将“野鸡蛋”带回家的孵化行为,即使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采取*力暴**的方式获取,但是与国家的法律以及地方的法规仍有不符合之处,其带回孵化圈养,也不能完全消除破坏野生动物生境、生活习性以及后续宰杀、贩卖等不法行为的可能性,当地法院给予张三的判罚于法有依、于理有据。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比如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受保护野生动物,我们既不能非法捕杀,也不能非法饲养和贩卖,当然也不能非法收购、运输和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口,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我们在野外不能确定动物是不是受保护的动物,建议仍然要参照受保护的动物,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论对于什么类型的野生动物,只要没有威胁到自己和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都尽量不要去干扰它们、影响它们,更不能去捕获它们,也不要破坏它们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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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在野外看到一些“野鸡蛋”,也不要擅自做主张拿回家去孵化,如果感觉到鸟蛋在路边或者野外不安全,容易遭到其他人和动物的侵害,那么可以选择将其交给当地的野生动物保护中心进行处理。

#村民捡6枚“野鸡蛋” 孵化后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