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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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重庆营商环境十佳案例

01

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19)渝05民初5237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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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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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土沱麻饼”被评为“重庆首届糖果糕点大赛重庆名饼、名点”,2015年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中国名点”。第54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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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土沱”、文字下的波浪线及外圈的圆形组成,该商标所有权人现为李程。2014年,李程被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土沱麻饼传统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2018年7月5日,原告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程与金土坨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将第54619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金土坨公司在糖果、饼干、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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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土沱麻饼”被认定为“重庆老字号”。

被告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冠公司)系第21357307号“水土沱”注册商标权利人,其生产的麻饼产品使用标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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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土坨公司认为沪冠公司在其麻饼产品上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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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金土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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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麻饼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沪冠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沪冠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活动中实施侵犯第54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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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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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金土坨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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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土沱”、文字下的波浪线及外圈的圆形组成。图文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其呼叫的主要部分,且文字字形及读音系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本案中的中文“土沱”亦应构成金土坨公司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沪冠公司生产的麻饼产品所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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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方式为将水土沱以黑粗字体竖形排列使用,且将“水”与“土沱”分割成为两列错位排列,在音、形、意上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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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土坨麻饼”陆续获得“重庆老字号”“中国名点”等相关称号,均能证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沪冠公司生产、销售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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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的麻饼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金土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结合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时间、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沪冠公司赔偿金土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沪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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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名商标专用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麻饼是川渝地区中秋佳节传统美食,本案中“土坨麻饼”系“重庆老字号”,并被授予“中国名点”,代表着地道而悠久的重庆味道。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依法明确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有效规范了相关近似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力保护了作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坨麻饼”的商标专用权,对于引领市场经营者依法、规范、诚信经营有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

02

罗耀权与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

[(2020)渝02民终2147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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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原告罗耀权为从事餐饮经营,先后投入109万余元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4月1日,被告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开发公司”)将罗耀权餐馆门前道路的改拓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巫山县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桥公司获得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施工审批,施工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30日和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9个月零23日)。但实际上,路桥公司对罗耀权餐馆门前的道路持续施工至2020年6月(总施工期限近31个月),造成罗耀权长期无法经营。施工过程中,罗耀权因无法预计施工结束时间,于2019年8月12日与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2020年1月14日,罗耀权诉至人民法院,以交通开发公司、路桥公司违背有利生产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为由,要求交通开发公司、路桥公司连带赔偿其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12日的装饰装修(折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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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道路建成后,包括罗耀权在内的广大公众都将受益。罗耀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开发公司、路桥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罗耀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罗耀权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开发公司将案涉道路发包给路桥公司施工,罗耀权作为相邻权人应对交通开发公司获审批期间的施工提供便利、予以容忍。同时,交通开发公司作为相邻市政道路权利人,负有依法规范施工行为、尽量减少对相邻权人罗耀权的损害的义务。交通开发公司在获批的施工期限届满前未依法变更审批手续,超期施工近2年,严重损害罗耀权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系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交通开发公司作为案涉道路建设期间的权利人,就案涉道路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相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路桥公司不是案涉路段的权利人,罗耀权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于法无据。遂依法改判交通开发公司赔偿罗耀权装饰装修(折旧)损失1078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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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市政施工行为,平等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市政道路施工是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方式,不可避免地对相邻餐馆、商店等市场主体的经营造成影响。相邻商户应当为相邻市政道路施工提供便利,对市政道路施工造成的影响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但施工行为一旦超过必要容忍限度(如超长期施工)则应当认定市政道路权利人侵犯了相邻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市政工程建设,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指引。

03

重庆尚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2018)渝0112民初20549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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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西南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金2.25亿。公司设有26个4S店,代理国内外34个知名汽车品牌,年销售额近百亿元,近三年上缴税收5亿余元,带动就业3000余人。2018年9月,公司股东重庆尚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诚公司”)以中汽西南公司连续三年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未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运营情况,亦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导致其股东权益受损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对此,中汽西南公司认为因原告及其关联企业、人员的部分业务与中汽西南公司具有实质竞争关系,故大股东于2015年收回管理权并委派新的管理团队清理、收回公司业务,期间引发多起诉讼。在大股东接管以来,公司自2018年11月起已召开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治理机构有效运行,因此认为公司不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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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了解到中汽西南公司系两江新区重点企业,事关区域产业发展和上千名职工生产生活,且大小股东间存在三十余件关联诉讼。针对前期掌握的情况,法院审慎介入公司事务,组织双方立足和解,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在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后,法官提出建设性和解方案,由被告公司或第三人购买原告股份,各方均表示原则同意。随后原被告双方针对股权转让价款、审计报告、评估方式、是否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及其方式和范围等问题又产生严重分歧,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数十次,最终达成诉讼和解及纠纷解决框架协议。在案件办理后期,因双方各自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相差巨大、双方对股权收购价格产生较大分歧,且因疫情导致收购困难等,调解一度陷入停滞状态。法院果断决定重启审理程序,提出最后和解期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三十余件关联诉讼也陆续和解或撤诉。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重庆营商环境十佳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在司法实践中扎实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任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综合解纷”的工作思路,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充分把握当事人核心诉求和真实意图,注重工作节奏,调解数十次,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一揽子”解决三十余件关联诉讼,有效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实现大小股东双赢、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矛盾化解的良好局面,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辖区经济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4

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渝0110民初666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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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铝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綦铝公司诉称,2019年9月27日原告綦铝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綦铝公司向浩可公司供应铝合金单板等建筑材料,合同签订后綦铝公司按约供货,但浩可公司未按约付款,尚欠綦铝公司货款298 55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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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綦铝公司与被告浩可公司均系小微民营企业,被告浩可公司对欠付原告綦铝公司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公司经营暂时遇到困难,愿意分期支付所欠货款和资金占用利息。法院遂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通过分期付款缓解被告浩可公司的资金压力,有利于被告浩可公司走出经营困境,原告綦铝公司的权益也能得到实现,同时保护了两家小微民营企业的利益。根据调解协议,被告浩可公司将分三期支付原告綦铝公司货款、资金占用利息等共计353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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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法院落实“1+X”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机制,高效妥善化解民营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是评估的具体指标之一,买卖合同纠纷是重点评估案件类型。高效率、低成本化解商事纠纷,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小微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及时主持调解,妥善化解买卖合同纠纷,为涉诉企业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是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具体实践。

05

重庆仕佳达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2020)渝0104民初4179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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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成立,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重庆赛途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240万元,占出资比例24%,重庆塞拉雷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拉雷利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原告重庆仕佳达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达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徐宏宇认缴出资440万元,占出资比例44%,以上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2月31日前;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3.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6.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6年5月18日,中科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赛途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4%的股权转让给徐宏宇;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即塞拉雷利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仕佳达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徐宏宇认缴出资680万元,占出资比例68%,以上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2月31日前”。

2018年9月22日,中科公司形成了《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将公司章程中股东缴纳出资时间变更为2018年11月20日,并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构备案,该会议决议上只有中科公司盖章和徐宏宇签字。仕佳达公司起诉要求确认中科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并要求中科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重庆营商环境十佳案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应当从公司股东的身份,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决议内容、表决结果等方面来判断。根据公司法及中科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仕佳达公司和塞拉雷利公司均为中科公司的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仅有股东徐宏宇签字及中科公司盖章,仕佳达公司和塞拉雷利公司均无签名或盖章,且在庭审中仕佳达公司和塞拉雷利公司均对《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表示不知情、未参加会议,中科公司没有提供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的相关证据,且从股东会决议本身看也难以认定2018年9月22日中科公司召开过股东会。法院遂判决中科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作出的股东决议不成立,中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仕佳达公司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重庆营商环境十佳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护中小股东决策权的典型案例。中小股东能否行使决策权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项下“股东权利指数”的内容之一,是衡量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方面。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本案中,中科公司单方召开股东会议,仕佳达公司和塞拉雷利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且未参加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程序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内容对股东权益也造成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支持中小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决策权。

06

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渝0107民初2900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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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厦公司”)系外地小微民营企业,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公司”)是重庆国有大型企业。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总价617459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供货金额为5843088.6元,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50万元。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8月3日之前付款,扣除3个月的宽限期,最后付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日。因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19年11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含质保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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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恒厦公司、被告中铁一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5843088.6元(含质保金),被告除向原告支付50万元货款外,余款未按约支付。对原告诉请的质保金,因截止开庭之日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给付条件未成就,故对货款中属于质保金的部分不予支持,对除质保金外的未付货款4758779.74元予以支持。对违约金,法院判决以475877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金额56729.0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被告已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绝大部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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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倡导企业诚信守诺的典型案例。习*平近**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案中,原告系外地小微民营企业,被告系大型国有企业,原告供货后,被告却未按约付款。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判决违约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帮助守约方及时实现债权、回笼资金、缓解经营困难,切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07

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重庆易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2017)渝0115执2678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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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间,重庆易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纬环保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先后向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有置业公司”)借款372万元。借款到期后,经仁有置业公司多次催收,易纬环保公司均未偿还借款,后仁有置业公司将易纬环保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保全将易纬环保公司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化工园区内的某块工业用地予以查封。2017年6月29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易纬环保公司偿还仁有置业公司借款37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易纬环保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仁有置业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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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易纬环保公司除了诉前查封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化工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法院了解到,该宗土地是易纬环保公司打算投资做长寿区餐厨垃圾回收再处理业务,但公司建成后因规模达不到开发区要求导致该宗土地一直搁置,另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土地上修建的3栋建筑物也处于烂尾状态,截止2019年1月11日,该宗土地共欠土地使用税3971956元。法院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仁有置业公司早年在重庆大渡口区开发的多个楼盘被评为“重庆市年度最佳人居楼盘”,近年来因市场竞争压力较大,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法院遂组织双方协商,经过充分释法明理,易纬环保公司同意并积极配合法院将该宗土地予以司法拍卖,以缓解公司负债压力。经过法院依法拍卖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价款7944300元,在依法扣除土地使用税款3971956元后,将最终剩余的3126973元标的款按期支付给仁有置业公司,仁有置业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执行完毕。目前仁有置业公司与易纬环保公司均在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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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兼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协商和解兑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民营企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协商和解方式,经过充分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同意拍卖查封土地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该案的顺利执结,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兑现,同时也减轻了被执行人的负债压力,助力企业轻装前行,最大限度保护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08

东莞市望牛墩东力电子厂申请对重庆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2020)渝0102执510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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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望牛墩东力电子厂(以下简称“东力电子厂”)是生产电子线圈、电感线圈的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重庆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玮旭电子公司”)是生产音箱、电子产品的民营企业。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华伟旭电子公司多次向东力电子厂采购音圈等电子材料。经双方对账,华玮旭电子公司尚欠东力电子厂货款592257.02元。2020年7月8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华玮旭电子公司支付东力电子厂货款592257.02元及违约损失。因华玮旭电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18日,东力电子厂申请对华玮旭电子公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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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法院经实地走访,与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接,查明该企业目前生产状况、发展前景良好,未履行裁判的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资金回笼较为困难,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被执行人也向法院申请解除账户冻结,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综合权衡各方面情况后,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涪陵法院召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促成和解。在法院向申请人就被执行人的生产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后,申请人表示充分理解。双方于2020年12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前分三批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同时对被执行人账户解除冻结。目前,和解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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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善意文明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精准落实纾困惠企的典型案例。本案被执行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短暂陷入困难,如果法院简单采取长期冻结公司账户的执行措施,势必会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困难,也不利于申请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和偿还能力,在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主动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的民营企业留足必要的时间空间,实现双方共赢,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灵活有力的司法保护。

09

李瑾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吴健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2020)渝0105刑初1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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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瑾、龚文辉从被告人吴健处购买远程控制程序、免杀木马程序,从被告人张卓处购买仿淘宝“千牛”登陆界面程序,吴健、张卓明知李瑾、龚文辉购买程序是为了远程操控、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为李瑾、龚文辉开发相应程序,并提供后续改进服务。此后,李瑾、龚文辉利用购买的相关程序,非法获取淘宝商家的客户数据,并将非法获取的数据销售,牟取非法利利益70余万元。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电子勘验,李瑾、龚文辉采取非法手段远程控制的电脑台数达到140余台,非法获取商家的客户数据(包含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共计73万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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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瑾、龚文辉窃取公民信息73万余条并用于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吴健、张卓为李瑾、龚文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李瑾、龚文辉、吴健、张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吴健、张卓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对四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一百九十二万五千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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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权益,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数据作为企业重要资源,不仅是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的生命线,也是其他实体经济企业的重要新型权益,同时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侵入、控制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取盗**客户数据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既扰乱企业正常经营,又侵犯公民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10

陈招、陈余东侵犯著作权案

[(2019)渝0108刑初47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重庆营商环境十佳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陈招出资开设传奇*服私**,与被告人陈余东共同租赁房屋,在未经《热血传奇》著作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架设传奇*服私**,注册域名设立官网,取名《龙腾传奇》进行盈利性运营。在经营过程中,陈余东负责服务器架设、网站制作、支付平台对接等技术和维护工作;陈招负责发布广告等推广和宣传该游戏。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性获得使用《热血传奇》许可产品及对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经鉴定,《龙腾传奇》和《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存在实质性相似,二者相似比例为96.76%。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陈招、陈余东通过支付平台获得的充值收入2365762元,除去开支后违法所得约四五十万元。到案后,被告人陈招、陈余东与重庆小闲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该公司对陈招、陈余东的行为予以谅解。审理过程中,陈招、陈余东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五万元,并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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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招、陈余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236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余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招劝说陈余东主动投案,系立功,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陈招、陈余东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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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习*平近**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用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既有效保护了相关著作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