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来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要考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本以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新员工、“四新”、专兼职安全员等教育培训,不料还是被审核老师发现了不少问题,国家关于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到底有哪些,不同对象的培训时长是多少?
问题描述:
生产企业哪些人员需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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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
新《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关于“四新”教育】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11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花爆烟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关于新员工培训模式】 。
第12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关于新员工培训模式】 。
第17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调岗离岗员工】 。
不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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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划分
新《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第2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关于实习生】第28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档案管理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培训对象及学时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花爆烟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 其他从业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1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规定,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花爆烟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规定,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 处罚依据
新《安全生产法》第9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