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也有人为了发财,走了歪“道”,干起了虚假诉讼的“无本生意”,结果徒劳无功,“竹篮打水一场空”。
起
因
:买了无法交付的房子
2012年3月开始,何某、钟某、吴某3人在定南县历市镇共同开发小产权房。2013年5月,何某因欠下大量债务准备离开定南。此时,朱某某找到何某表示想购买小产权房,并提出先签订购房合同,等自己的*土稀**出售后马上将购房款转账给何某。随后,朱某某在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以其儿子和弟弟的名义与何某签订2份购房合同,并让何某开具了两份20万元的收款收据。

然而,何某出售给朱某某
的两套房屋,
早已分配给他人或者不再建造。
2014年8月,何某因涉嫌多起
合同诈骗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一年。
......

歪
念
:兑换没有支付的收据

案发后,
朱某某在得知与何某共同开发
小产权房的还有
钟某、吴某后,拿着手上
的合同,想到无法交付的房子,
心头默默盘算,产生了
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购房款的念头,
让并未支付的购房款转变成实实在在的“赔偿款”,
干一次“空手套白狼”的勾当。
......
歧
图
:无视国家法律的权威
01

2014年4月,朱某某授意前妻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1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判令何某赔偿购房人朱某某儿子和弟弟的购房款各200000元,第三人钟某、吴某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2月,朱某某前妻领取部分执行款184326元,并将180000元转给了被告人朱某某。
梦
醒
:自尝虚假诉讼的苦果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被执行人钟某在得知朱某某并未支付给何某购房款后,才明白自己当了“冤大头”,遂于2018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某在5天后归案。

2019年4月15日,定南县检察院对朱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24日,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朱某某在2016年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故实 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

尊敬的父老乡亲: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您耐心接听,客观公正地评价,为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检察院及检察干警点赞,对检察工作说声“非常满意”。您的回答很重要,关系着定南对外形象。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检察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 END -
撰稿:黄颖茂
制作:郭东娟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