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均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处罚如下:警告,罚款69000元。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属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如下:警告;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决定书文号: 苏专代案字〔202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 南京XX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XXXXXXXXXXXX12P
主要违法事实: 南京XX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二项“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69000元
决定机关: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03-17
案件名称: 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XXXXXXXXXXXX48E
法定代表人: 孙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知管罚字〔2023〕第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事实: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 21000 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05-04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编辑 | Cr ystal 来源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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