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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男子在学校对面超市16元买了包烟和一瓶可乐,可乐一入嘴,男子发觉味道不对,仔细看了生产日期,发现已经过期了2个多月。男子只好又买了一瓶,却发现用一批号的可乐都过期了!

据男子说,这天来送弟弟上学,口有点渴,就到学校对面超市买可乐,可乐花了3元,两瓶6元。知道过期后,男子想让超市老板娘道歉,再退还自己花的6元钱。

然而老板娘双手一插,反过来质问男子怎么证明是从她店里买的?男子拿出付款凭证来证明,哪知道老板娘又说,没有消费明细,看不出是自己超市买的。

这时男子想起同一批号的可乐都过期了,便将这一信息反馈给随同的记者。与此同时,老板娘赶紧让店员将这几瓶可乐收了起来,拿进超市里面的屋子。

男子接着提出质疑,如果没有过期,为什么要拿走呢?老板娘却说,自己要盘点商品,这和男子没有关系。

见老板娘推三阻四,又不承认自己的过期可乐是从她这里买的。男子当场就投诉到市场监管局。

相关人员来后,老板娘也拒绝交出可乐,坚称自己的商品没有过期。随后监管人员对货架上的商品进行抽检,确实没有发现过期产品。

这是男子想起之前老板娘说的可以看监控视频,查查就能知道到底是不是从她店里买的可乐。哪知老板娘既不让监管人员查看,又说监控还没安装好,看不了。

男子也较真起来,接着拨打了110,民警过来后,将监控带回派出所,协商也跟着过去,看看究竟是不是从超市买到了过期可乐。目前,尚在调查过程中。

说来说去,可能只是两瓶可乐,6元钱的事情。但是在学校门口,如果超市故意销售过期可乐,坑害的都是学生呢?

而男子只不过是要个道歉,退还6元钱,如果属实,赔礼道歉,赶紧协商解决不行吗?

这下可好,市场监管局来了,派出所也来了,如果经过调取监控证明,男子确实从超市买了可乐,再结合付款凭证、可乐实物等,超市的麻烦大了!

1、如果超市销售过期的可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的生产日期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如实标注的内容,而保质期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如果可乐已经超过质保期,但超市并未及时清理,而是仍对外消费,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如果超市销售过期的可乐,男子可以向超市如何主张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由于男子购买的可乐为6元,计算十倍的话,也不到1000元,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按照1000元进行赔偿。

另外由于可乐不符合质量要求,超市还应当向男子退还6元的货款。

3、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否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也会面临消费者的投诉或者赔偿。

但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能以食品过期为由主张赔偿的,如果商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明知过期还执意购买,为的是谋取利益,钻法律空子,不是真正消费者的话,可能不被法律所保护。

当然遇到这样不积极处理的商家,建议顾客搜集并固定整理,最好还是通过投诉或者起诉,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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