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2019年12月27日,邓某因感冒不适,到郴州某医院就诊。医院医师诊断为:1.支气管炎;2.贫血;3.冠心;4.胃炎。开具的处方药品为:多索茶碱、氯化钠、甲磺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泮托拉唑钠注射液,肺力咳胶囊。邓某注射了上述药品。
2019年12月28日,邓某利再次液静脉注射上述药品。注射完毕后,邓某即离开医院回到家中,其后便突然口吐少量唾沫,不省人事。邓某家人一边做心肺复苏,一边拨打郴州某医院急救电话,几分钟后,郴州某医院120赶到。邓某经郴州某医院120医师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邓某之子)提出郴州某医院注射了禁忌药物,造成邓某突发急性心脏病死亡,而郴州某医院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共同封存邓某注射药瓶残液,并向郴州某医院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后双方在医调委调解过程中因对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而调解未果,遂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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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一、第一时间封存病历
医疗机构承担的系过错赔偿责任,即患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应证明其受损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虽然法律规定,患者可以自行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但是,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较为困难,患方对医疗机构诊疗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往往通过申请鉴定完成。
而病历资料记载患者诊疗全过程情况,一般与患者诊疗同步进行,故其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
若因患方不能及时封存病历,导致鉴定材料不足,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尽可能尸检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 患者死亡后48小时 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日 。法律规定,尸检应当经死者*亲近**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亲近**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上述案件中,患方未进行尸检,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株洲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在山东高院审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家属在患方死亡次日即对其尸体进行了火化,后因证据不足,患方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三、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亲近**属: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亲近**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在上述案件中,因医疗机构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患方尸检的义务,对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医疗机构其他诊疗行为中的过错,法院最终认定医疗机构承担损害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