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坐庄从犯一般判多少年 (网络代理开设赌场罪案例)

【基本案情】

根据中国法院网的信息,2018年,被告人周某在赌博网站注册投注账号。2018年底至2020年,周某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将投注账号升级为赌博代理账号。

期间,周某招募了下级赌博代理会员,根据这些会员的充值金额和投注数额,按比例获取佣金。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通过该代理账号,接受投注累计580万余元,非法获利2.1万余元。

2020年9月,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月,忠县人民检察院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58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场赌**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可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网络赌博##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律师解读】

刑法规定,开设*场赌**罪则是针对开设*场赌**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旨在维护合理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在辩护工作中,应当主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1. 行为人不存在开设*场赌**的行为,或仅为帮助犯

本罪要求存在开设*场赌**的行为,既包括开设物理场所,又包括开设网络*场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开设网络*场赌**方面,除了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行为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的行为,开设网络*场赌**的行为还包括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

在辩护工作中需要注意,担任代理只是开设*场赌**行为的其中一个因素,另一个必要因素是直接地接受投注。如果仅仅担任代理而没有接受赌注,则表明行为人并未实施开设*场赌**罪要求的行为。相较而言,如果仅仅是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为赌博网站投放信息广告,因此收获的服务费并不属于接受投注,只能认定为开设*场赌**罪的帮助犯。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周某没有直接设立赌博网站,但是他将投注账号升级为赌博代理账号,并招募了下级赌博代理会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实施了本罪规定的开设*场赌**的行为。

2. 不具有主观故意

在主观态度上,行为人开设*场赌**行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都要求故意。司法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因此,在辩护工作中,如果发现行为人仅仅是为了娱乐消遣,只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内容,则存在极大的辩护空间。

本案中,从被告人周某接受的投注和非法取得的利益来看,其行为并非随意的组织赌博行为,而是有计划的长期赌博网站代理行为。对于日常家庭亲友或者棋牌室的娱乐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的输赢是合法合理的,也不能被认定为开设*场赌**或聚众赌博行为。

3. 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门槛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均为开设*场赌**行为的加重情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情形等。

辩护工作中,应当确认真实的参赌人数,避免仅以账号、银行账户数量确定参赌人数导致加重处罚。同时,按照投注或点数等数据,准确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等。结合本案分析,其接受赌资超过结果加重犯规定的条件,认定为情节严重。

4. 属于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此外,在辩护工作中还需要关注到,开设*场赌**并且满足抽头渔利、赌资、参赌人数、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以及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如果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替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和接受投注,那么倾向于认定为赌博罪。在辩护工作中,虽然抽头渔利可能构成本罪,但并不绝对,抽头渔利也可能是其他赌博犯罪的行为模式,例如:赌博罪。

赌博罪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聚众赌博,是指聚集不特定或多数人参与赌博的行为;是指以赌博为常业,赌博所得为生活或挥霍之重要来源的人,或者虽有正当谋生手段,但长期在业余时间从事赌博的人。聚众赌博行为中,聚众赌博的行为人通过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获得利益,相对无序随意。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周某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投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根据司法解释,将直接认定为开设*场赌**罪。在存在仅是单纯组织赌博的情况下,应当建议认定赌博罪,并适用赌博罪的刑罚。

【总结】

法律对开设*场赌**行为、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均有规范,对网络赌博的新形式也严加管控。最近,世界杯开幕,更要警惕*球赌**活动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笔者呼吁,棋牌活动尚可以作为休闲娱乐的项目,赌博绝对不能作为非法获利的来源,脚踏实地工作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