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终目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公司股权,其基本投资思路是,低买高卖,为卖而买。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方经常采用“买企业,卖企业”模式,即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份或认购其增发股份的方法对其投资,并参与其经营管理,待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将所持有的股份售出的方式实现收益。
此外,创业投资基金也会采用“买项目,卖企业”的方式取得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盈利过程,可以归纳为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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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即价值发现阶段
在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方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寻求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项目或企业,并与相关负责人达成投资合作意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目标,往往是处于相关行业的领先地位的非上市企业。
2
第二阶段:是价值持有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将对其初步选定的目标项目或企业进行业务、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全方位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投资,成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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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为价值提升阶段
基金将充分利用自身在战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优势,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内在价值,即其资本利得能力。
4
第四阶段:为价值放大阶段
基金投资的项目经过数年的培育,资本利得能力获得实质性提高,并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溢价出售股权,实现价值的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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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为价值兑现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将选则合适的时机以合理价格转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盈利。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运营的收益奖励是基金管理人收益的两大组成部分。

所谓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每年按照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此种费用主要用来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营和人员支出费用,其收取比例通常为基金数额的1%~2.5%。
收益奖励,主要是指在基金的净资产收益率和现金分红回报率超过了约定标准的情形下,需要从基金现金分红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人。
通常来讲,私募投资基金中管理人的收益奖励主要按照约定数额的20%和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私募股权——组织形式
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是规范和约束其各项业务以及相关参与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框架。
不同的基金组织形式会对基金的募集、管理、决策、退出等各个关键环节带来不同的影响。
一般来说,基金创设人决定采取哪种组织形式主要会考虑以下因素:有关法律制度、基金的管理成本、税负差异、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的稳定性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大量存在于创业投资机构出现的早期和大型企业财团下面的投资公司。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法人。
它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向银行申请*款贷**或者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一旦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形,并最终破产,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对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投资公司即是该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亦是公司的股东,从而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同时对公司债务承担不超过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
入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他们的投资拥有较为全面的公司股东权利。
他们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权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适当的监督。
尽管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基金的具体投资与运营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但对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仍能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并对具体的投资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一般基金管理人在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存在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以公司董事的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
第二,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委托,对其进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只是基金运作的代理人,并不会承担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