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千峰易磊石业有限公司将其未付清全部价款的矿山开采设备转让磊发建材公司,后在受让方未依约付款时,又和设备出售方签订调解协议,以设备抵债。抵债后,该公司转而向受让方追偿,要求依据设备转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提出诉讼后,法院经审理全部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贵州山河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千峰易磊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千峰公司向贵州山河平克贸易有限公司分期购买的山河智能牌挖掘机,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享有处分权。根据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千峰易磊石业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张宗贵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千峰公司分期向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装载机,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享有处分权。2021年9月29日,千峰公司与磊发建材公司签订《矿山开采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千峰公司将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岩洞子饰面石材矿区一期发包给磊发建材公司,甲方现有新购按揭装载机、挖掘机各一台,转让给乙方,现有绳锯机4套、潜孔钻2套等现有采矿设备转让给乙方。同日,千峰公司未经所有权人即出售方书面同意将其分期购买的不享有处分权的挖掘机和叉装机转让给磊发建材公司,双方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千峰公司将挖掘机和叉装机交付给磊发建材公司。千峰公司与磊发建材公司签订的《矿山开采经营承包合同》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磊发建材公司对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岩洞子饰面石材矿区的开采于2022年5月停工至今。根据(2023)黔0181民初9281号《民事调解书》,千峰公司与贵州山河平克贸易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千峰公司向贵州山河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挖掘机已支付货款692,000 元,尚欠货款688,000元,贵州山河平克贸易有限公司将该机拖走,双方商议价为450,000元,用于冲抵挖掘机尚欠款;千峰公司自愿支付贵州山河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挖掘机欠款238,000 元、违约金60,000元,合计298,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千峰公司转让给磊发建材公司的挖掘机已被所有权人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磊发建材公司承包的矿山拖回。根据(2023)黔2731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千峰公司、张宗贵与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协议达成协议:千峰公司自愿于2023年9月18日前向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000元,若逾期,千峰公司另需支付违约金25,000元。张宗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黔2731民初 169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千峰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货款,千峰公司转让给磊发建材公司的装载机(即叉装机)被所有权人贵州嘉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磊发建材公司承包的矿山拖回。磊发建材公司对转让的挖掘机和装载机已无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千峰公司对挖掘机和装载机剩余货款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和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出售方达成了协议,千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受磊发建材公司的委托替磊发建材公司与出售方达成的协议。为此,千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千峰公司主张磊发建材公司未按《设备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挖机、叉装车按揭款,导致原告为其垫该挖机、叉装车的按揭款,以及经人民法院调解确认由千峰公司承担的按揭款,合计人民币588,230元,应当由磊发建材公司承担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千峰公司要求磊发建材公司支付由其代其支付的挖机、叉装车的按揭款合计588,230元及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据此,法院最终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列案件贵州千峰易磊石业有限公司全部败诉。对于保留所有权的设备出售合同,购买方未取得所有权时无权再行处分设备,因此签订的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系列案件贵州千峰易磊石业有限公司都因合同无效而全部败诉。合同除了遵行意思自治之外,还得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使双方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一样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