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周某某涉恶)

关爱未成年人,丽江检察机关在行动

未检30年

今年,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30个年头。从下周起,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将开设“未检工作30年特别报道”专栏,向你讲述未检工作30年来的发展成果和工作亮点,以及丽江市检察机关未检案件办理工作情况, 发布丽江市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以期引起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关注和重视。

一男童猥亵罪案例,周某某涉恶案件

周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男童猥亵罪案例,周某某涉恶案件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某书店三楼发现正在儿童书柜独自看书的被害人圆圆(系化名)。被告人周某某便主动上前与被害人圆圆交谈,期间周某某以抠摸被害人阴部、强亲被害人等方式对被害人圆圆进行猥亵。后被害人圆圆将该情况告诉其母亲后案发。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古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该案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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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首先反映出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较差。被害人在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并未有反抗、叫喊的行为。其次,在整个案发过程中监护人未能尽到保护责任。被害人进入书店后就一直单独一人在书店三楼看书,被害人监护人在此期间并未寻找、及照顾被害人。再次,社会保护体系不完善。本案案发地点书店是个公众场所。书店对于未成年儿童经常出入、停留阅读的区域未作出特别提示或者注意。

一男童猥亵罪案例,周某某涉恶案件 检察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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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检姐姐: 家庭及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生理等常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同时作为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责任,明确保护义务。应当加强对书店等较为封闭的公众场所的监管,针对这一类人员类别复杂、停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室内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巡视体系,尤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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