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2021年3月2日,原告王某梅(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因子宫平滑肌瘤入住被告处,3月9日作子宫全切除术及双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术后第五天,原告发现*体下**有异物,当班医生经检查后强行拉拽出一块做手术时遗留在体内的纱布。原告经检查泌尿系统感染,经常腹痛,发烧,现正在治疗中,被告态度冷漠,对原告也未作出赔偿。

【患方观点】
返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8327.95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5000元,由被告承担一切费用。
【被告x医院辩称】
原告多发性子宫肌瘤、糖尿病诊断明确,因其多发性子宫肌瘤,导致腹痛及尿频,具备手术指征。术前血糖血压控制良好(空腹血糖波动在7mmol/L左右,餐后2小时血糖波动在11-12mmol/L左右),无手术禁忌。
因原告年龄49岁、无生育要求,建议行子宫全切术,但是原告考虑自身的问题,术前反复犹豫是否保留宫颈,故术前按子宫全切术行术前准备。因为考虑原告患有糖尿病,发生感染及出血的机会多.
为预防出血及防止因子宫切除后分泌物逆流入腹腔继发盆腹腔感染,而常规给予纱布填塞处置,术后病理结果符合临床诊断,被告在治疗期间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原告在被告医院诊疗期间,被告医生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因为考虑原告患有糖尿病,发生感染及出血机会较多,为了防止出血常规给予纱布填塞处置没有错误。但被告医院在告知原告纱布填塞和取出时间的环节存在不足,从而引发本次医疗纠纷。
被告认为原告目前的腹痛不适症状与*体下**内纱布填塞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医院无医疗差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调委调解】
2021年7月14日,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王某梅与x医院医疗纠纷自然终止告知书,载明:我患者3月2日,因子宫平滑肌瘤入住f医院,3月9日手术。术后第5日,患者发现*体下**有异物,当班医生取出*体下**遗留纱布。

病历之术前讨论记录及手术记录未见*体下**填塞和取出纱布记录,且手术记录明确记载“清点器械纱布无误”。根据资料分析,患者*体下**纱布或为遗留或为延误取出。
我委认为在此次医疗纠纷中,医方对患者*体下**遗留纱布造成的损害负完全责任(100%),负完全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后续治疗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庭审意见】
被告辩称该纱布系为预防出血及防止因子宫切除后*体下**分泌物逆流入腹腔继发盆腹腔感染,而常规给予纱布填塞处置。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医疗行为已向原告已作说明,故对于原告因此事后续到f医院和x大学附属x医院的检查费用1033.98元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误工费580元、交通费260元,合计1873.98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原告主张在被告处手术子宫平滑肌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因未能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治疗子宫平滑肌瘤的手术有过错且各方均未申请鉴定,对于原告的该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后续未住院治疗以及未有证据证明其符合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故对于原告的该四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供的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医疗纠纷自然终止告知书,因该告知书被告并未签字盖章确认,且未有相关证据证明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医疗过错的鉴定资质,故对于该告知书的责任划分,本院不予确认。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梅后续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873.9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