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屡见不鲜,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征是什么?司法对对其如何定罪量刑?又该怎样有效防控?等等,本文深度分析336个案件,尝试实证回答。
研究样本
一 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 检索关键词
本报告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未成年人+被害人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强奸罪,强制猥亵、*辱侮**罪,猥亵儿童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女幼**卖淫罪共9项罪名
文书日期:2020年1月1日——至今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对不符合研究标准的案例予以删除后,共筛选案例数336件。
三 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特征分析
一 犯罪类型分析

在336件样本案例中,在犯罪类型上,涉及8种罪名(不含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引诱*女幼**卖淫罪)。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上,其案件量分别达到156件和95件,分别占比43.95%和26.76%。相对而言,卖淫类犯罪(指组织卖淫罪等5种罪名)占比较少,共计64件,共占比18.3%。这表明,防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点在强奸、猥亵儿童方面,同时也应重点打击涉未成年人的卖淫犯罪行为。
二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分析
(一) 被告人维度
1. 被告人性别

如上图所示,除了2个案件不能推断被告人性别之外,男性319名,占比92.2%,仅有27名被告人为女性,占比7.8%。在特征上,女性被告人与男性被告人存在一定的差异:一方面,男性被告人以单独作案为主,而女性被告人往往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常以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的形式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男性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要为发泄性欲,而女性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多元,往往以牟利为主。
2. 被告人职业

如上图,被告人职业列前三的是无业人员、农民和务工人员,分别占比32.26%、31.45%和19.35%;职业为教育行业从业者、学生和个体经营者的被告人较少,分别占比6.45%、4.44%和6.05%。可见,此类犯罪中无业人员和农民是高危人群。
3. 被告人前科

如上图所示,有犯罪前科的人数占比12.1%,因此再犯值得关注。
(二) 被害人维度
1.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如上图所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主要分为陌生人关系与熟人关系,再次细分可分为恋爱关系、邻居、熟人、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网友关系、陌生人关系共7类。陌生人关系和熟人关系分别占比38.95%和61.05%;在熟人关系中,数量较多的是恋爱关系、网友关系、邻居、师生关系、熟人、亲属关系,分别占比16.28%、12.79%、12.21%、8.72%、5.82%、5.23%。
(三) 犯罪行为维度
1. 犯罪场所

如上图所示,在犯罪地点上,非公开场所和公共场所分别占比78.42%和22.58%;在非公开场所中,被害人住所、宾馆、被告人住所和其他私密场所分别占比28.44%、37.83%、3.23%和7.92%。常见的其他非公开场所有汽车、娱乐场所包厢等地。数据表明,犯罪地点大多发生在非公开场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缺乏第三人在场,不容易被发现。
2. 犯罪次数

如上图所示,有14.24%的未成年被害人受到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强奸,13.29%的被害人受到两次以上的猥亵,有72.47%的受害者只受到过一次性侵害。在被害人被多次性侵害的案件当中,绝大多数被害人受到的多次性侵害均来自同一加害人。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受到同一被告人多次强奸的案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6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60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9件。排除被告人因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自首等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司法机关对于多次奸淫未成年的情形通常认定为情节恶劣,对其量刑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在此基础上考虑其他减刑因素。其中,针对同一*女幼**实施多次强奸的犯罪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奸淫*女幼**情节恶劣,实践中存在着争议。如(2020)川1781刑初95号,在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魏某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养女朱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采取威胁、引诱等方式奸淫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分别于2017年年初、2018年年初两次怀孕并堕胎。
庭审过程中, 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当按照结果加重犯来量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解释,结果加重犯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没有说怀孕是结果加重犯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被害人朱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趁被害人对其的依附关系,乘人之危,长达数年多次强奸被害人,并致被害人两次怀孕堕胎,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情形 ,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裁判被告人魏开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其中反映出的案件焦点在于,对同一*女幼**多次实施强奸,能否认定为奸淫*女幼**情节恶劣?
2023年6月颁布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女幼**,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对同一*女幼**多次实施强奸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具有对同名*女幼**实施多次强奸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升格法定刑。
被告人对同一*女幼**实施多次强奸和对不同*女幼**实施强奸,在实践中前者更隐蔽且较难以发现,因为对多人实施强奸的罪犯在对新对象实施犯罪时可能存在畏惧心理,但其对同一人实施犯罪时,在前一次得逞后可能更有侥幸心理实施下一次同样的犯罪。而且多次奸淫同一名*女幼**会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创伤,严重影响*女幼**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对于《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属于“情节恶劣”的7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司法机关应当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特定犯罪地点、危害性大的犯罪手段及行为、特别弱势犯罪对象、相对严重犯罪后果、被告人有性侵前科劣迹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同情况下的严重程度是否与法律所明确列举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相当,衡量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及对社会伦理道德的侵犯程度,从而认定是否属于奸淫*女幼**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即使审判时间为2020年,《解释》尚未颁布生效,多次奸淫*女幼**还属于酌定从重情节,但法官仍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各犯罪特征,将被告人多次强奸其养女的行为认定属于情节恶劣,以升格的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量刑处罚。
3. 犯罪后果

如上图所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普遍都会导致被害人出现身心健康的影响,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害人健康有受损、怀孕、患心理疾病、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分别占比为67.86%、16.07%、12.5%和3.57%。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的基本形式和六种加重情节,对于怀孕是否为强奸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明文规定。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导致*女幼**怀孕的情形只有在该*女幼**属于“精神发育迟滞”时才能够认定为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导致*女幼**怀孕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是否应当适用升格的法定刑问题上存在争议。

如上图所示,司法机关在处理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导致其怀孕的案件时,将怀孕结果认定为强奸导致的其他严重后果,予以从重处罚的有8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仅有1件。其案件焦点在于,强奸导致被害人怀孕是否属于“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女幼**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情形,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从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1.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手段残酷的;2.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或者多次的;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女幼**的首要分子;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女幼**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解答随着1979年刑法的废止失效,但其思想仍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件认为“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女幼**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情节。但强奸导致被害人怀孕是否属于严重后果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反对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除了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子宫、卵巢破裂或者切除等确定的重伤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类似的严重程度,如患有严重的精神抑郁症之外,性侵导致被害人怀孕不应该认定为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肯定说认为,导致被害人怀孕与致人重伤、死亡、自杀的结果严重性程度是相当的,所以应该认定为属于“其他严重后果”。
目前,司法实践普遍符合肯定说,即将存在被告人强奸导致*女幼**怀孕情形的案件适用加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多次强奸被害人致其怀孕并堕胎两次,未成年的性发育不成熟,尚未达到育龄期,且两次怀孕堕胎的时间间隔过短,这无疑是对身体的严重伤害。
三
其他争议焦点
(一)强奸罪的着手如何认定?
在样本案例中,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集中出现在利用裸照威胁受害人的案件中。如(2020)粤18刑终254号,被告人曾某先是以兼职为借口诱骗收集被害人的裸照,之后以向他人转发裸照为由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最终由于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一审法院将犯罪人认定为犯罪未遂,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判有误,将犯罪未遂纠正为犯罪预备。
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观点通常将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认定为强奸罪的预备犯,并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但是,也有少量案件而实践中被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形。强奸罪的未遂是指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力暴**、胁迫等强制手段,但由于被害人奋力反抗、被第三人发现或自身生理原因而未能得逞。在此,司法实践和主流理论相一致。
(二)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
在样本案例中,存在着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定性争议。如(2020)鲁0786刑初422号中,被告人张某明知两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的*女幼**,采取*力暴**、言语胁迫等手段进行奸淫,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本案的被告人辩称,其只是用生殖器碰到被害人阴部,并没有与其发生性关系。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适用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但根据在案证据,均可认定被告人用阴茎蹭了被害人阴部,故被告人已构成强奸罪既遂。
实践中,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女幼**)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理论上,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和*女幼**有过性器官接触就成立强奸,且既遂。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奸淫*女幼**所指向的客体限定为“*交性**权利”,以“插入说”限缩强奸罪入罪,未实际插入的性接触行为可被认定为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但该观点与刑事立法的精神相违背,原因在于*女幼**的性权利意识和支配能力的养成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女幼**一般不具有认识、反抗性侵害行为的足够能力,如简单以*交性**权利的字面意*解义**释奸淫*女幼**行为,实际上限缩了刑法保护*女幼**的空间,不符合强奸罪保护女性性权利的初衷。
本案中,根据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那个男的压着我用他尿尿的地方在我尿尿的地方来回动”,与证人证言“她(即被害人)说在其村西的地里被一个男的强奸了”。可见,在*女幼**的认知上,性器官的接触等同于强奸,实际上给*女幼**带来的性羞耻感是基本相等的。如果以插入说为性侵*女幼**型强奸罪的入罪标准,则不当地提高了*女幼**的心理承受阈值,无法体现刑法力求保护女性、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质内涵。因此,在奸淫*女幼**型强奸罪的认定上,司法实践应坚持接触说,将猥亵行为与奸淫行为进行严格区分,实现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