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渣男为防止女友与他人交往,竟将其锁在出租屋内

广东:渣男在恋爱期间为了防止女友与他人交往居然将其锁在出租屋内,并实施殴打、撕扯衣服,威胁不得分手,被追究刑事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黄大卫,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

2023年4月25日20时许,黄大卫因怀疑其女朋友李翠花与他人交往,去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中海联睿成花园小区楼下喜洋洋便利店找到被害人李翠花,两人发生争吵,黄大卫抢了被害人李翠花使用的手机并将李翠花带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下朗街43号出租屋内。

期间黄大卫使用衣架、拳脚对被害人李翠花进行殴打,强行撕扯李翠花衣物及抚摸李璐的胸部和阴部,威胁李翠花不要与其分手。

被害人李翠花反抗并要求离开,遭到黄大卫阻止。黄大卫通过反锁房门以及外出时将被害人锁在房内的方式拘禁被害人李翠花。

同月27日9时许,被害人李翠花拿着黄大卫的手机离开出租屋,被害人李翠花趁机跑回住处求助其表妹王小美,让其拨打110报警。同日,黄大卫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翠花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

黄大卫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黄大卫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殴打被害人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判处黄大卫有期徒刑六个月。

黄大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是因恋爱争吵引发的犯罪,在拘禁期间,黄大卫因情感纠纷采取*力暴**行为,并非为了阻止被害人逃避,鉴定显示双方均造成轻微伤,情节轻微。2.黄大卫是初犯、偶犯。3.黄大卫如实供述。4.黄大卫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黄大卫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黄大卫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黄大卫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黄大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欢迎关注讨论@渝姐法治故事汇,(2023)粤0118刑初1010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辱侮**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力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