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规范治疗是否可以痊愈 (结核病的后期治疗方法)

二、复治病例的化疗

(一)复治定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治:

1 初治失败的病人;

2.规则用药满疗程痰菌又复阳的病人;

3.不规律化疗超过一个月的病人;

4.丢失追回的涂阳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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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治的成因

1.初治治疗不当 包括化疗方案不合理, 用药不规律,疗程不足;或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坚持联合化疗,或因药物不良反应被迫停药而又未能改换其他抗结核药物。

2.初治失败 虽经合理化疗方案正规治疗,但因结核菌产生耐药性而导致初治失败(满疗程,一般6个月痰菌仍不转阴)或细菌学复发。

3.并发症 咯血后导致病变播散、进展;合并糖尿病、尘肺亦为造成复治的原因。

4.诱因 继发其他非特异性感染后造成病灶恶化;此外,劳累,精神创伤、妊娠及免疫缺陷亦为常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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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治的用药原则 复治时基本的原则与初治时是完全相同的,在开始治疗时尽量从剩余的敏感药物中,选择三种强力而不良反应不重叠的抗结核药开始治疗;经过顺利,痰菌阴转,再逐渐减少药物。复治治疗原则的确定,疗效的判定应以痰菌的消长做为重要指标,X线所见为辅。治疗前、治疗中痰菌检查,耐药性检查殊为重要。

1.中断性复治 既往经过合理的化学疗法、痰菌转阴,本次复发的病例以及规律用药不超过6个月或“过早停药”者,大部分对原用药物还敏感,可以使用原方案治疗。

2.慢性排菌病例 (对异烟肼、利福平耐药,经多方案化疗仍排菌的病例)须进行耐药测定与菌型鉴定,再拟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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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化疗无效的复治排菌病例,应积极探讨是否适用外科疗法。以免在时间、经济和精神上浪费时间。

4.如对一线、二线药物均已出现耐药性,而且也不能行外科手术时,只能单用INH,以待新的抗结核药问世再行治疗。

5.两期疗法时,强化阶段要有2种或2种以上的敏感的杀菌药,辅以1~2种抑菌药,继续阶段可减少1~2种。